祧,遷祖藏于後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遷主藏于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獻祖、懿祖,猶周先公也,請築别廟以居之。
”司勳員外郎裴樞曰:“建石室于寝園以藏神主,至禘、祫之歲則祭之。
”考功員外郎陳京、同官縣尉仲子陵皆曰:“遷神主于德明、興聖廟。
”京兆少尹韋武曰:“祫則獻祖東向,禘則太祖東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陸淳曰:“議者多矣,不過三而已。
一曰複太祖之正位,二曰并列昭穆而虛東向,三曰祫則獻祖,禘則太祖,疊居東向。
而複正太祖之位為是。
然太祖複位,則獻、懿之主宜有所歸。
一曰藏諸夾室,二曰置之别廟,三曰遷于園寝,四曰祔于興聖。
然而藏諸夾室,則無飨獻之期;置之别廟,則非《禮經》之文;遷于寝園,則亂宗廟之儀。
唯祔于興聖為是。
”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獻議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議。
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請遷懿祖祔興聖廟,議遂定,由是太祖始複東向之位。
若諸臣之享其親,廟室、服器之數,視其品。
開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廟,三品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于寝。
及定禮:二品以上四廟,三品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亦四廟,四廟有始封為五廟,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廟,六品以下達于庶人,祭于寝。
天寶十載,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及四品、五品清官,聽立廟,勿限兼爵;雖品及而建廟未逮,亦聽寝祭。
廟之制,三品以上九架,廈兩旁。
三廟者五間,中為三室,左右廈一間,前後虛之,無重栱、藻井。
室皆為石室一,于西墉三之一近南,距地四尺,容二主。
廟垣周之,為南門、東門,門屋三室,而上間以廟,增建神廚于廟東之少南,齋院于東門之外少北,制勿逾于廟。
三品以上有神主,五品以上有幾筵。
牲以少牢,羊、豕一,六品以下特豚,不以祖祢貴賤,皆子孫之牲。
牲阙,代以野獸。
五品以上室異牲,六品以下共牲。
二品以上室以笾豆十,三品以八,四品、五品以六。
五品以上室皆簠二、簋二、甒二,钘二、俎三、尊二、罍二、勺二、爵六,盤一、坫一、篚一、牙盤胙俎一。
祭服,三品以上玄冕,五品以上爵弁,六品以下進賢冠,各以其服。
凡祔皆給休五日,時享皆四日。
散齋二日于正寝,緻齋一日于廟,子孫陪者齋一宿于家。
始廟則署主而祔,後喪阕乃祔,喪二十八月上旬蔔而祔,始神事之矣。
王公之主載以辂,夫人之主以翟車,其餘皆以輿。
天子以四孟、臘享太廟,諸臣避之,祭仲而不臘。
三歲一祫,五歲一禘。
若祔、若常享、若禘祫,蔔日、齋戒、省牲、視滌、濯鼎镬,亨牲、實馔、三獻、飲福、受胙進退之數,大抵如宗廟之祀。
以國官亞、終獻,無則以親賓,以子弟。
其後不蔔日,而筮用亥。
祭寝者,春、秋以分,冬、夏以至日。
若祭春分,則廢元日。
然元正,歲之始,冬至,一陽一之複,二節最重。
祭不欲數,乃廢春分,通為四。
祠器以烏漆,差小常制。
祭服以進賢冠,主婦花钗禮衣,後或改衣冠從公服,無則常服。
凡祭之在廟、在寝,既畢,皆親賓子孫慰,主人以常服見。
若宗子有故,庶子攝祭,則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通祭三代,而宗子卑,則以上牲祭宗子家,祝曰:“孝子某為其介子某薦其常事。
”庶子官尊而立廟,其主祭則以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兄陪于位。
以廟由弟立,已不得延神也。
或兄弟分官,則各祭考妣于正寝。
古殇及無後皆祔食于祖,無祝而不拜,設坐祖左而西向。
亞獻者奠,祝乃奠之,一獻而止。
其後廟制設幄,當中南向,祔坐無所施,皆祭室戶外之東而西向。
親伯叔之無後者礻付曾祖,親昆弟及從父昆弟祔于祖,親子侄祔于祢。
寝祭之位西上,祖東向而昭穆南北,則伯叔之祔者居祢下之穆位北向,昆弟、從父昆弟居祖下之昭位南向,子侄居伯叔之下穆位北向,以序尊卑。
凡殇、無後,以周親及大功為斷。
古者廟于大門内,秦出寝于陵側,故王公亦建廟于墓。
既廟與居異,則宮中有喪而祭。
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祭;外喪,齊衰以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