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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一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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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有餘以給近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随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

    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内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凡主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

    若老及男廢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凡裡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

    鄉成于縣,縣成于州,州成于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

    國有所須,先奏而斂。

    凡稅斂之數,書于縣門、村坊,與衆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課、役皆免。

    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

    徙寬鄉者,縣覆于州,出境則覆于戶部,官以閑月達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

    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複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複三年。

    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複三年,二年者給複四年,三年者給複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閑,而驿馬有牧田。

     太宗方銳意于治,官吏考課,以鳏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

    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

    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

    同時輸者先遠民。

    皆自概量。

    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

    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诏不獻。

    有加配,則以代租賦。

    其兇荒則有社倉赈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

    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兇以給民。

    ”太宗善之,乃诏:“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随土地所宜。

    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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