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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二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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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族,所誘者将議薄征則遽散,所析者不勝重稅而亡,有州縣破傷之病;貴田野墾辟,率民殖荒田,限年免租,新畝雖辟,舊畬蕪矣,人以免租年滿,複為污萊,有稼穑不增之病;貴稅錢長數,重困疲羸,捶骨瀝髓,苟媚聚斂之司,有不恤人之病;貴率辦先期,作威殘人,絲不容織,粟不暇舂,貧者奔迸,有不恕物之病:四病繇考核不切事情之過。

    驗之以實,則租賦所加,固有受其損者,此州若增客戶,彼郡必減居人。

    增處邀賞而稅數加,減處懼罪而稅數不降。

    國家設考課之法,非欲崇聚斂也。

    宜命有司詳考課績,州稅有定,徭役有等,覆實然後報戶部。

    若人益阜實,稅額有餘,據戶均減十三為上課,減二次之,減一又次之。

    若流亡多,加稅見戶者,殿亦如之。

    民納租以去歲輸數為常,罷據額所率者。

    增辟勿益租,廢耕不降數。

    定戶之際,視雜産以校之。

    田既有常租,則不宜複入兩稅。

    如此,不督課而人人樂耕矣。

     其四曰: 明君不厚所資而害所養,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給然後斂餘财。

    今督收迫促,蠶事方興而輸缣,農功未艾而斂谷。

    有者急賣而耗半直,無者求假費倍。

    定兩稅之初,期約未詳,屬征役多故,率先限以收。

    宜定稅期,随風俗時候,務于纾人。

     其五曰: 頃師旅亟興,官司所儲,唯給軍食,兇荒不遑赈救。

    人小乏則取息利,大乏則鬻田廬。

    劍穫始畢,執契行貸,饑歲室家相棄,乞為奴仆,猶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天災流行,四方代有。

    稅茶錢積戶部者,宜計諸道戶口均之。

    谷麥熟則平籴,亦以義倉為名,主以巡院。

    時稔傷農,則優價廣籴,谷貴而止;小歉則借貸。

    循環斂散,使聚谷幸災者無以牟大利。

     其六曰: 古者百畝地号一夫,蓋一夫授田不得過百畝,欲使人不廢業,田無曠耕。

    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家,為其私屬,終歲服勞,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稅,京畿田畝稅五升,而私家收租畝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為占田條限,裁租價,損有餘,優不足,此安富恤窮之善經,不可舍也。

     贽言雖切,以讒逐,事無施行者。

     十二年,河南尹齊抗複論其弊,以為:“軍興,國用稍廣,随要而稅,吏擾人勞。

    陛下變為兩稅,督納有時,貪暴無容其一奸一。

    二十年間,府庫充牜刃。

    但定稅之初,錢輕貨重,故陛下以錢為稅。

    今錢重貨輕,若更為稅名,以就其輕,其利有六:吏絕其一奸一,一也;人用不擾,二也;靜而獲利,三也;用不乏錢,四也;不勞而易知,五也;農桑自勸,六也。

    百姓本出布帛,而稅反配錢,至輸時複取布帛,更為三估計折,州縣升降成一奸一。

    若直定布帛,無估可折。

    蓋以錢為稅,則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覺。

    今兩稅出于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

    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又有鼓鑄以助國計,何必取于農人哉?”疏入,亦不報。

     初,德宗居奉天,儲畜空窘,嘗遣卒視賊,以苦寒乞襦绔,帝不能緻,剔親王帶金而鬻之。

    硃泚既平,于是帝屬意聚斂,常賦之外,進奉不息。

    劍南西川節度使韋臯有“日進”,江西觀察使李兼有“月進”,淮南節度使杜亞、宣歙觀察使劉贊、鎮海節度使王緯、李锜皆徼射恩澤,以常賦入貢,名為“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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