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千錢為銅六斤,鑄器則斤得錢六百,故銷鑄者多,而錢益耗。
判度支趙贊采連州白銅鑄大錢,一當十,以權輕重。
貞元初,駱谷、散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
諸道鹽鐵使張滂奏禁江淮鑄銅為器,惟鑄鑒而已。
十年,诏天下鑄銅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過百六十,銷錢者以盜鑄論。
然而民間錢益少,缯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
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通錢往來,而京師商賈赍錢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
诏複禁之。
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二人為保。
鹽鐵使李巽以郴州平一陽一銅坑二百八十餘,複置桂一陽一監,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
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缗。
命商賈蓄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于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四年,京師用錢缗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者,不問。
複诏采五嶺銀坑,禁錢出嶺。
六年,貿易錢十缗以上者,參用布帛。
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裡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锷置爐,疏拒馬河水鑄錢,工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為使,以五爐鑄,每爐月鑄錢三十萬,自是河東錫錢皆廢。
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浸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
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每匹加舊估十之一。
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經費屈竭。
皇甫镈建議,内外用錢每缗墊二十外,複一抽一五十送度支以贍軍。
十二年,複給京兆府錢五十萬缗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
京師區肆所積,皆方鎮錢,少亦五十萬缗,乃争市第宅。
然富賈倚左右神策軍官錢為名,府縣不敢劾問。
民間墊陌有至七十者,鉛錫錢益多,吏捕犯者,多屬諸軍、諸使,讠虖集市人強奪,毆傷吏卒。
京兆尹崔元略請犯者本軍、本使涖決,帝不能用,诏送本軍、本使,而京兆府遣人涖決。
穆宗即位,京師鬻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籴米鹽百錢墊七八。
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
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诏從俗所宜,内外給用,每缗墊八十。
寶曆初,河南尹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大和三年,诏佛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鑒、磬、釘、镮、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
是時峻鉛錫錢之禁。
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四年,诏積錢以七千缗為率,十萬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年。
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
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
未幾皆罷。
八年,河東錫錢複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于蔚州,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缗。
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谷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
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于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天下銅坑五十,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及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钅盧、鐸皆歸巡院,州縣銅益多矣。
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
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禁用舊錢。
會宣宗即位,盡黜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辨,複鑄為像。
昭宗末,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百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