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
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于事彌合。
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
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
從之。
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
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
”诏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诏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胄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于淳風。
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
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亦名行分法。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鬥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
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
沒法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曆餘萬六千六十四。
曆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
曆法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八。
餘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
以月法乘積月,如日法得一,為朔積日;餘為小餘。
日滿六十,去之;餘為大餘。
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六千九百一,得次朔。
加平朔大餘七、小餘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上弦。
又加,得望。
又加,得下弦。
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
命日如前,得冬至。
加大餘十五、小餘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
加四季之節大餘十二、小餘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
凡節氣小餘,三之,以氣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置冬至小餘,八之,減沒分,餘滿沒法為日。
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得沒日。
餘分盡為減。
加日六十九、餘七百八,得次沒。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
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
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曆周去之;餘如曆法得一,為日。
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餘。
次日加一,累而裁之。
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
加之滿曆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餘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
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
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
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
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
置平朔、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
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餘如度法得一,為度。
命以虛六,經鬥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
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
以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行分。
凡小分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
若注曆,又以二十六約行分。
月星準此。
鬥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
累加一度,得次日。
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
以加夜半度,為朔、望加時日度。
定朔加時,日月同度。
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曆行分,為行定分。
以朔定小餘乘之,滿日法得一,為行分。
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半月度。
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 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
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
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
春分,均加四日。
清明畢谷雨,均加五日。
立夏畢大暑,均加六日。
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
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
入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
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
乃退,日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