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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一 禮樂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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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一禮樂十一 聲無形而樂有器。

    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

    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

    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铢、兩。

    此造律之本也。

    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于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于權衡。

    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于數。

    使其分寸、龠合、铢兩皆起于黃鐘,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裡,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

    四者既同,而聲必至,聲至而後樂可作矣。

    夫物用于有形而必弊,聲藏于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一聲,其法具存。

    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于千萬歲後,無不得焉。

    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甯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既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

    自漢以來,曆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數。

    至其所以用于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于夷狄。

    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

    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撰定。

    依京房六十律。

    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

    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鐘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一中等十四調而已。

     《記》曰:“功成作樂,蓋王者未作樂之時,必因其舊而用之。

    唐興即用隋樂。

    武德九年,始诏太常少卿祖孝孫、協律郎窦璡等定樂。

    初,隋用黃鐘一宮,惟擊七鐘,其五鐘設而不擊,謂之啞鐘。

    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鐘,叩之而應,由是十二鐘皆用。

    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聲、八十四調。

    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宮為清宮。

    七音起黃鐘,終南呂,疊為綱紀。

    黃鐘之律,管長九寸,王于中宮土。

    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音之首也。

    加以二變,循環無間。

    故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

    凡十二宮調,皆正宮也。

    正宮聲之下,無複濁音,故五音以宮為尊。

    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

    十二角調,調有下聲二,宮、商也。

    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

    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

    十二變徵調,居角音之後,正徵之前。

    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之前。

    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

    唯樂章則随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鐘、鼓。

    樂既成,奏之。

     太宗謂侍臣曰:“古者聖人沿情以作樂,國之興衰,未必由此。

    ”禦史大夫杜淹曰:“陳将亡也。

    有《玉樹後一庭花》,齊将亡也,有《伴侶曲》,聞者悲泣,所謂亡國之音哀以思,以是觀之,亦樂之所起。

    ”帝曰:夫聲之所感,各因人之哀樂。

    将亡之政,其民苦,故聞以悲。

    今《玉樹》、《伴侶》之曲尚存,為公奏之,知必不悲。

    ”尚書右丞魏征進曰:“孔子稱:‘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

    ’樂在人和,不在音也。

    ”十一年,張文收複請重正餘樂,帝不許,曰:“朕聞人和則樂和,隋末喪亂,雖改音律而樂不和。

    若百姓安樂,金石自諧矣。

    ” 文收既定樂,複鑄銅律三百六十、銅斛二、銅秤二、銅瓯十四、稱尺一。

    斛左右耳與一臀一皆方,積十而登,以至于斛,與古玉尺、玉鬥同。

    皆藏于太樂署。

    武後時,太常卿武延秀以為奇玩,乃獻之。

    及将考中宗廟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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