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
牛,七度。
婺女,十一度。
虛,十度。
危,十六度。
營室,十八度。
東壁,十度。
奎,十七度。
婁,十三度。
胃,十五度。
昴,十一度。
畢,十六度。
觜觿,二度。
參,九度。
東井,三十度。
輿鬼,四度。
柳,十四度。
七星,七度。
張,十七度。
翼,十九度。
轸,十八度。
角,十三度。
亢,十度。
氐,十六度。
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八度。
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鬥十二度。
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一夜半度。
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
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
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
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
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
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
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
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
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
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
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
以減定程,為昏分。
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
其注曆,五乘弦望小餘,程法而一,為刻。
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
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
各累計其率為刻分。
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
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
倍之,為夜刻。
以減一百,為晝刻。
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
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
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
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
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
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
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
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
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
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泛交分。
求次朔,以虧朔加之。
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
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
其朔,月在日道裡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
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
不出表者,依定交分。
其變交分三時半内者,依術消息,以定蝕不。
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内道。
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
望則月蝕,朔在内道則日蝕。
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
置定朔小餘,副之。
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算外。
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
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
月在内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
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内,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艮、巽加副,坤、乾減副。
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
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内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
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
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内者,蝕。
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于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
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
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以并午正前後七刻内數,為時準。
加時準内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
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
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下、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
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準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内道,朔應蝕。
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