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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八上 曆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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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差。

    前多者,以入餘減通法,餘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并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率差,亦以通法除之:為加時轉率。

    乃半之,以損益加時所入,餘為轉餘。

    其轉餘,應益者,減法;應損者,因餘。

    皆以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加于通率,轉率乘之,通法約之,以朓減、朒加轉率,為定率。

    乃以定率損益朓肉積,為定數。

    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

    應益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

    其損益入餘進退日,分為二日,随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損益轉率。

    此術本出《皇極曆》,以究算術之微變。

    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朓朒,為定數。

     七日、初數二千七百一,末數三百三十九。

    十四日、初數二千三百六十三,末數六百七十七。

    二十一日、初數二千二十四,末數千一十六。

    二十八日,初數千六百八十六,末數千三百五十四。

    以四象約轉終,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

    就全數約為九分日之八。

    各以減法,餘為末數。

    乃四象馴變相加,各其所當之日初、末數也。

    視入轉餘,如初數已下者,加減損益,因循前率;如初數以上,則反其衰,歸于後率雲。

     各置朔、弦、望大小餘,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定朔、弦、望大小餘。

    定朔日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

    凡言夜半,皆起晨前子正之中。

    若注曆,觀弦、望定小餘,不盈晨初餘數者,退一日。

    其望有交、起虧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

    又月行九道遲疾,則有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容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

    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随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其正月朔有交、加時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

    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随所直日度及餘分命之。

    乃列定朔、弦、望小餘,副之。

    以乘其日盈、縮分,如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

    以加夜半日度,各得加時日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一陰一曆、夏在一陽一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

    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

    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冬在一陽一曆、夏在一陰一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

    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

    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在一陽一曆、秋在一陰一曆,月行硃道;春分、秋分後,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

    立春、立秋後,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

    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在一陰一曆,秋在一陽一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

    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一陰陽一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有九行。

    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中黃道日度,每五度為限,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于四、乃一度強,依平。

    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于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黃道六度。

    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于四,亦一度強,依平。

    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于十二,複與日軌相會。

    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

    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以十二為母。

    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

    若較之赤道,則随氣遷變不常。

    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内為一陰一,外為一陽一;月以黃道内為一陰一,外為一陽一。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一陰一曆、秋分交後行一陽一曆,皆為同名。

    若入春分交後行一陽一曆、秋分交後行一陰一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為加者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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