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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
末,百四十九。
十四日初,千四十二。
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
末,四百四十八。
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
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餘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餘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餘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凡春分後一陰一曆交後,秋分後一陽一曆交後,為月道同名。
餘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一陰一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贽、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
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一陽一每日蝕差:月在一陰一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
月在一陽一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
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熒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餘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曆》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
诏司天徐承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曆。
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
建中四年曆成,名曰《正元》。
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法。
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餘,通法而一,為半辰數。
餘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
不盡,六而一,為刻分。
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準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為晨初餘數。
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
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
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餘為定法。
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
日法不同也。
其五星寫《麟德曆》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後伏日及餘,即平見日算。
金、水先得夕見;其滿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