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叙長少焉。
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員外郎試之。
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第。
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
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
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
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谷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為第,白身視五經,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
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
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
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
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
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
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凡算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
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一陽一》《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試《綴術》、《輯古》,錄大義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為通。
《綴術》七條、《輯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落經者,雖通六,不第。
凡弘文、崇文生,試一大經、一小經,或二中經,或《
經史皆試策十道。
經通六,史及時務策通三,皆帖《孝經》、《論語》共十條通六,為第。
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
其教人取士著于令者,大略如此。
而士之進取之方,與上之好惡、所以育材養士、招來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增損不同。
自高祖初入長安,開大丞相府,下令置生員,自京師至于州縣皆有數。
既即位,又诏秘書外省别立小學,以教宗室子孫及功臣子弟。
其後又诏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于理體為鄉裡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随方物入貢;吏民子弟學藝者,皆送于京學,為設考課之法。
州、縣、鄉皆置學焉。
及太宗即位,益崇儒術。
乃于門下别置弘文館,又增置書、律學,進士加讀經、史一部。
十三年,東宮置崇文館。
自天下初定,增築學舍至千二百區,雖七營飛騎,亦置生,遣博士為授經。
四夷若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相繼遣子弟入學,遂至八千餘人。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龍朔二年,東都置國子監,明年以書學隸蘭台,算學隸秘閣,律學隸詳刑。
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