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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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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摸,一斤至五十兩。

    諸道鹽鐵使于悰每斤增稅錢五,謂之“剩茶錢”,自是斤兩複舊。

     凡銀、銅、鐵、錫之冶一百六十八。

    陝、宣、潤、饒、衢、信五州,銀冶五十八,銅冶九十六,鐵山五,錫山二,銅山四。

    汾州礬山七。

    麟德二年,廢陝州銅冶四十八。

     開元十五年,初稅伊一陽一五重山銀、錫。

    德宗時戶部侍郎韓洄建議,山澤之利宜歸王者,自是皆隸鹽鐵使。

     元和初,天下銀治廢者四十,歲采銀萬二千兩,銅二十六萬六千斤,鐵二百七萬斤,錫五萬斤,鉛無常數。

     開成元年,複以山澤之利歸州縣,刺史選吏主之。

    其後諸州牟利以自殖,舉天下不過七萬餘缗,不能當一縣之茶稅。

    及宣宗增河湟戍兵衣絹五十二萬餘匹。

    鹽鐵轉運使裴休請複歸鹽鐵使以供國用,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

    天下歲率銀二萬五千兩、銅六十五萬五千斤、鉛十一萬四千斤、錫萬七千斤、鐵五十三萬二千斤。

     隋末行五铢白錢,天下盜起,私鑄錢行。

    千錢初重二斤,其後愈輕,不及一斤,鐵葉、皮紙皆以為錢。

    高祖入長安,民間行線環錢,其制輕小,凡八九萬才滿半斛。

     武德四年,鑄“開元通寶”,徑八分,重二铢四參,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其文以八分、篆、隸三體。

    洛、并、幽、益、桂等州皆置監。

    賜秦王、齊王三爐,右仆射裴寂一爐以鑄。

    盜鑄者論死,沒其家屬。

     其後盜鑄漸起。

    顯慶五年,以惡錢多,官為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民間藏惡錢以待禁馳。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铢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

    逾年而舊錢多廢。

    明年,以商賈不通,米帛踴貴,複行開元通寶錢,天下皆鑄之。

    然私錢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

    诏所在納惡錢,而一奸一亦不息。

    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诏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镴過百斤者沒官。

    四年,命東都粜米粟,鬥别納惡錢百,少府、司農毀之。

    是時鑄多錢賤,米粟踴貴,乃罷少府鑄,尋複舊。

    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裡、坊、村正皆從坐。

    武後時,錢非穿一穴一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鬥、沙澀之錢皆售,自是盜鑄蜂起,江淮遊民依大山陂海以鑄,吏莫能捕。

     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才有輪郭,鐵錫五铢之屬皆可用之。

    或熔錫摸錢,須臾百十。

    開元初,宰相宋璟請禁惡錢,行二铢四參錢,毀舊錢不可用者。

    江淮有官爐錢、偏爐錢、棱錢、時錢,遣監察禦史蕭隐之使江淮,率戶出惡錢,捕責甚峻,上青錢皆輸官,小惡者沈江湖,市井不通,物價益貴,隐之坐貶官。

    宋璟又請出米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十一年,诏所在加鑄,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二十年,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二铢四參,禁缺頓、沙澀、蕩染、白強、黑強之錢。

    首者,官為市之。

    銅一斤為錢八十。

     二十二年,宰相張九齡建議:“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而均,乃為錢以通貿易。

    官鑄所入無幾,而工費多,宜縱民鑄。

    ”議下百官,宰相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秘書監崔沔皆以為“嚴斷惡錢則人知禁,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以利薄而自息。

    若許私鑄,則下皆棄農而競利矣。

    ”左監門衛錄事參軍事劉秩曰:“今之錢,古之下币也。

    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禦下,下無以事上,不可一也;物賤傷農,錢輕傷賈,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物少則作法布之使輕,奈何假人?不可二也;鑄錢不雜鉛鐵則無利,雜則錢惡。

    今塞私鑄之路,人猶冒死,況設陷井誘之?不可三也;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去南畝者衆,不可四也;人富則不可以賞勸、貧則不可以威禁,法不行,人不理,繇貧富不齊,若得鑄錢,貧者服役于富室,富室乘而益恣,不可五也。

    夫錢重繇人日滋于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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