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

首頁
多鉛錫錢,以銅{湯皿}外,不盈斤兩,帛價益貴。

    銷千錢為銅六斤,鑄器則斤得錢六百,故銷鑄者多,而錢益耗。

    判度支趙贊采連州白銅鑄大錢,一當十,以權輕重。

    貞元初,駱谷、散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

    諸道鹽鐵使張滂奏禁江淮鑄銅為器,惟鑄鑒而已。

    十年,诏天下鑄銅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過百六十,銷錢者以盜鑄論。

    然而民間錢益少,缯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

    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通錢往來,而京師商賈赍錢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

    诏複禁之。

    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二人為保。

     鹽鐵使李巽以郴州平一陽一銅坑二百八十餘,複置桂一陽一監,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

    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缗。

    命商賈蓄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于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四年,京師用錢缗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者,不問。

    複诏采五嶺銀坑,禁錢出嶺。

    六年,貿易錢十缗以上者,參用布帛。

    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裡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锷置爐,疏拒馬河水鑄錢,工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為使,以五爐鑄,每爐月鑄錢三十萬,自是河東錫錢皆廢。

     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浸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

    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每匹加舊估十之一。

    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經費屈竭。

    皇甫镈建議,内外用錢每缗墊二十外,複一抽一五十送度支以贍軍。

    十二年,複給京兆府錢五十萬缗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

    京師區肆所積,皆方鎮錢,少亦五十萬缗,乃争市第宅。

    然富賈倚左右神策軍官錢為名,府縣不敢劾問。

    民間墊陌有至七十者,鉛錫錢益多,吏捕犯者,多屬諸軍、諸使,讠虖集市人強奪,毆傷吏卒。

    京兆尹崔元略請犯者本軍、本使涖決,帝不能用,诏送本軍、本使,而京兆府遣人涖決。

    穆宗即位,京師鬻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籴米鹽百錢墊七八。

    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

    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诏從俗所宜,内外給用,每缗墊八十。

     寶曆初,河南尹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大和三年,诏佛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鑒、磬、釘、镮、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

    是時峻鉛錫錢之禁。

    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四年,诏積錢以七千缗為率,十萬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年。

    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

    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

    未幾皆罷。

     八年,河東錫錢複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于蔚州,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缗。

    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谷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

    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于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天下銅坑五十,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及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钅盧、鐸皆歸巡院,州縣銅益多矣。

    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

    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禁用舊錢。

    會宣宗即位,盡黜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辨,複鑄為像。

     昭宗末,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百雲。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