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王世充殺鄭颋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
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辍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 故時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
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衆一也,惡言犯法二也。
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一屍一,故祖有一陰一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
”于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删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禦史巡行之。
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緻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禦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
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于家。
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将作給棺,瘗于京城七裡外,圹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
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傍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谳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衆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
奏報不馳驿。
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饷,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
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系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将作,女子隸少府縫作。
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
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
謀反者男一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一乳一,祖父母、父母喪,男一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複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于仁恕。
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
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
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
”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
後犯者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