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甕,而以四笾、四豆供祭祀。
此祀與賓客豐省不得同,舊矣。
且嗜好燕私之馔,與時而遷,故聖人一約以禮。
雖平生所嗜,非禮則不薦;所惡,是禮則不去。
屈建命去祥祭之芰曰:‘祭典有之,不羞珍異,不陳庶侈。
’此則禮外之食,前古不薦。
今欲以甘旨肥濃皆充於祭,苟逾舊制,其何極焉。
雖笾豆有加,不能備也。
若曰以今之珍,生所嗜一愛一,求神無方,是簠、簋可去,而盤、盂、杯、案當禦矣;韶、瑀可抵,而箜篌、笙、笛應奏矣。
且自漢以來,陵有寝宮,歲時朔望,薦以常馔,固可盡孝子之心。
至宗廟法享,不可變古從俗。
有司所承,一升爵,五升散。
《禮》:凡宗廟,貴者以爵,賤者以散,此貴小賤大,以示節儉。
請如故。
”
太子賓客崔沔曰:“古者,有所飲食,必先嚴獻,未化火,則有一毛一血之薦,未麹糵,則有玄酒之奠。
至後王,作酒醴、用犧牲,故有三牲、八簋、五齊、九獻。
然神尚玄,可存而不可測也;祭主敬,可備而不可廢也。
蓋薦貴新,味不尚亵,雖曰備物,猶有節制存焉。
铏、俎、笾、豆、簠、簋、尊、罍,周人時馔也,其用通於燕享賓客,周公乃與一毛一血玄酒共薦。
晉中郎盧谌家祭,皆晉日食,則當時之食,不可阙於祀已。
唐家清廟時享,禮馔備進,周法也;園寝上食,時膳具陳,漢法也。
職貢助祭,緻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
苑囿躬稼所入,搜田親發所中,皆因宜以薦,薦而後食。
則濃腴鮮美盡在矣。
又敕有司著于令,不必加笾豆之數也。
大凡祭器,視物所宜。
故大羹,古馔也,盛以,,古器也;和羹,時馔也,盛以铏,铏,時器也。
有古馔而用時器者,則一毛一血于盤,玄酒于尊。
未有進時馔用古器者,古質而今文,有所不稱也。
雖加笾豆十二,未足盡天下之美,而措諸廟,徒以近侈而見訾抵。
臣聞墨家者流,出於清廟,是廟貴儉不尚奢也。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戶部郎中一陽一伯成、左衛兵曹參軍劉秩等,請如舊便。
宰相白奏,玄宗曰:“朕承祖宗休德,享祀粢盛,實貴豐潔。
有如不應於法,亦不敢用。
”乃诏太常,擇品味可增者稍加焉。
縚又請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時以新果珍饔實之。
制“可”。
又诏:“獻爵視藥升所容,以合古。
”
二十三年,诏書服紀所未通者,令禮官學士詳議。
縚上言:“《禮》《喪服》:舅,缌麻三月。
從母,小寶五月,《傳》曰:‘何以小寶,以名加也。
’而堂姨、舅母,恩所不及焉。
外祖父母,小寶五月,《傳》曰:‘何以小寶,以尊加也。
’舅,缌麻三月,皆情親而屬疏也。
外祖正尊,服同從母;姨、舅一等,而有輕重;堂姨、舅親未疏,不相為服;親舅母不如同爨。
其亦古意有所未暢。
且外祖小寶,此為正尊,請進至大功;姨、舅侪親,服宜等,請進舅至小寶;堂姨舅以疏降親舅從母一等;親舅母古未有服,請從袒免。
”
于是韋述議曰:“自高祖至玄孫并身謂之九族。
由近及遠,差其輕重,遂為五服。
《傳》曰:‘外親服皆缌。
’鄭玄曰:‘外親之服異姓,正服不過缌。
’外祖父母小寶,以尊加;從母小寶,以名加;舅、甥、外孫、中外昆弟,皆缌。
以匹言之,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也,父母一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者有以也。
禽一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則父母等,都邑之士則知尊祢,大夫則知尊祖,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始祖。
聖人究天道,厚祖祢,系姓族,親子孫,則母一黨一之於本族,不同明甚。
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奉,不可貳也。
為人後,降其父母喪。
女子嫁,殺其家之喪。
所存者遠,抑者私也。
若外祖及舅加一等,而堂舅及姨著服,則中外其别幾何?且五服有上殺之義,伯叔父母服大功,從父昆弟亦大功,以其出于祖,服不得過於祖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寶,以其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昆弟皆缌,以其出於高祖,服不得過高祖也。
堂姨、舅出外曾祖,若為之服,則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祖父母亦可制一服矣。
外祖至大功,則外曾祖小寶、外高祖缌。
推而廣之,與本族無異。
棄親錄疏,不可謂順。
且服皆有報,則堂甥、外曾孫、侄女之子皆當服。
聖人豈薄其骨肉恩一愛一哉?盡本於公者末於私,義有所斷,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則可減也,如是,禮可隳矣。
請如古便。
”楊仲昌又言:“舅服小寶,魏徵嘗進之矣。
今之所請,正同徵論。
堂舅、堂姨、舅母,皆升袒免,則外祖父母進至大功,不加報於外孫乎?外孫而報以大功,則本宗之庶孫用何等邪?”
帝手敕曰:“朕謂親姨、舅服小寶,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喪,不得全降於舅,宜服缌。
堂姨、舅古未有服,朕思睦厚九族,宜袒免。
古有同爨缌,若比堂姨、舅於同爨,不已厚乎?《傳》曰:‘外親服皆缌。
’是亦不隔堂姨、舅也。
若謂所服不得過本,而複為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父母制一服,亦何傷?皆親一親敦本意也。
”
侍中裴耀卿、中書令張九齡、禮部尚書李林甫奏言:“外服無降,甥為舅母服,舅母亦報之。
夫之甥既報,則夫之姨、舅又當服,恐所引益疏。
臣等愚,皆所不及。
”诏曰:“從服六,此其一也。
降殺于禮無文,皆自身率親為之數。
姨、舅屬近,以親言之,亦姑伯之匹,可曰所引疏耶?婦人從夫者也,夫於姨舅既服矣,從夫而服,是謂睦親。
卿等宜熟計。
”耀卿等奏言:“舅母缌,堂姨舅袒免。
請準制旨,自我為古,罷諸儒議。
”制曰:“可。
”
初,帝诏歲率公卿迎氣東郊,至三時,常以孟月讀《時令》於正寝。
二十六年,诏縚月奏《令》一篇,朔日於宣政側設榻,東向置案,縚坐讀之,諸司官長悉升殿坐聽。
歲餘,罷。
高宗上元三年,将袷享。
議者以《禮緯》三年袷,五年禘;《公羊》家五年再殷祭。
二家舛互,諸儒莫能決。
太學博士史玄議曰:“《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之二年八月丁卯,大享。
《公羊》曰:‘袷也。
’則三年喪畢,新君之二年當袷,明年當禘群廟。
又宣公八年,禘僖公。
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距前禘五年。
此則新君之二年袷、三年禘爾。
後五年再殷祭,則六年當袷,八年禘。
昭公十年,齊歸薨。
十三年,喪畢當袷,為平丘之會。
冬,公如晉,至十四年袷,十五年禘。
《傳》曰‘有事於武宮’是也。
至十八年袷,二十年禘;二十三年袷,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宮’是也。
則禘後三年而袷,又二年而禘,合於禮。
”議遂定。
後睿宗喪畢,袷於廟。
至開元二十七年,禘祭五,袷祭七。
是歲,縚奏:“四月嘗已禘,孟冬又袷,祀禮叢數,請以夏禘為大祭之源。
”自是相循,五年再祭矣。
縚終太子少師。
抗者,安石從父兄子。
弱冠舉明經,累官吏部郎中。
景雲初,為永昌令,辇毂繁要,抗不事威刑而治,前令無及者。
遷右禦史台中丞,邑民詣阙留,不聽,乃立碑著其惠。
開元三年,自太子左庶子為益州大都督府長兄,授黃門侍郎。
河曲胡康待賓叛,诏持節慰撫。
抗於武略非所長,稱疾逗留,不及賊而返。
俄代王晙為禦史大夫,兼按察京畿。
弟拯方為萬年令,兄弟領本部,時以為榮。
坐薦禦史非其人,授安州都督,改薄州刺史。
入為大理卿,進刑部尚書,分掌吏部選,卒。
抗曆職以清儉,不治産,及終無以葬,玄宗聞之,特給槥車。
贈太子少傅,谥曰貞。
所表奉天尉梁升卿、新豐尉王倕、華原尉王焘為僚屬,後皆為顯人。
升卿涉學工書,於八分尤工,曆廣州都督,書《東封朝觐碑》,為時絕筆。
倕累遷河西節度使,天寶中,功聞于邊。
它所辟舉,如王缙、崔殷等,皆一時選雲。
郭震,字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