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曆二
高宗時,《戊寅曆》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
诏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
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
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餘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
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
八月,诏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
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後诏以正月為閏十月。
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
命瞿壇羅作《光宅曆》,将用之。
三年,罷作《光宅曆》,複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曰肉朔實。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
如總法得一,為日。
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
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
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
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
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
又以常朔小餘并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
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
因朔加日七、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
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
秋分後。
退紀十七。
春分後。
各以其氣率并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
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
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别差。
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
累以别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
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朒積。
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
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
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
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
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别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
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積為定。
以定積盈加、朒減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餘。
變周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
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變。
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
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
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
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
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
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并後率而半之,為通率。
又二率相減,為率差。
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
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
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
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法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
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
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
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
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随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
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
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
各視入餘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
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
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
乃前朔、後朔疊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準;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
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随消息。
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
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鬥,二十四度三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