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随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
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内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凡主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
若老及男廢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凡裡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
鄉成于縣,縣成于州,州成于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
國有所須,先奏而斂。
凡稅斂之數,書于縣門、村坊,與衆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課、役皆免。
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
徙寬鄉者,縣覆于州,出境則覆于戶部,官以閑月達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
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複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複三年。
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複三年,二年者給複四年,三年者給複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閑,而驿馬有牧田。
太宗方銳意于治,官吏考課,以鳏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
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
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
同時輸者先遠民。
皆自概量。
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
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诏不獻。
有加配,則以代租賦。
其兇荒則有社倉赈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
”太宗善之,乃诏:“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随土地所宜。
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