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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二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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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物頒諸司,皆增本價為虛估給之,而缪以濫惡督州縣剝價,謂之折納。

    複有“進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大曆之數再倍。

    又疠疫水旱,戶口減耗,刺史析戶,張虛數以寬責。

    逃死阙稅,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鄰亦盡。

    戶版不緝,無浮遊之禁,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假之,唯安居不遷之民,賦役日重。

    帝以問宰相陸贽,贽上疏請厘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 其一曰: 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

    其取法遠,其斂财均,其域人固。

    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天下法制均壹,雖轉徙莫容其一奸一,故人無搖心。

    天寶之季,海内波蕩,版圖隳于避地,賦法壞于奉軍。

    賦役舊法,行之百年,人以為便。

    兵興,供億不常,誅求隳制,此時弊,非法弊也。

    時有弊而未理,法無弊而已更。

    兩稅新制,竭耗編,日日滋甚。

    陛下初即位,宜損上益下,啬用節财,而摘郡邑,驗簿書,州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為兩稅定法,此總無名之暴賦而立常規也。

    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

    兩稅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産少者稅輕,多者稅重。

    不知有藏于襟懷囊箧,物貴而人莫窺者;有場圃、囷倉,直輕而衆以為富者;有流通蕃息之貨,數寡而日收其赢者;有廬舍器用,價高而終歲利寡者。

    計估算缗,失平長僞,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者困斂求。

    此誘之為一奸一,驅之避役也。

    今徭賦輕重相百,而以舊為準,重處流亡益多,輕處歸附益衆。

    有流亡則攤出,已重者愈重;有歸附則散出,已輕者愈輕。

    人嬰其弊。

    願诏有司與宰相量年支,有不急者罷之,廣費者節之。

    軍興加稅,諸道權宜所增,皆可停。

    稅物估價,宜視月平,至京與色樣符者,不得虛稱折估。

    有濫惡,罪官吏,勿督百姓。

    每道以知兩稅判官一人與度支參計戶數,量土地沃瘠、物産多少為二等,州等下者配錢少,高者配錢多。

    不變法而逋逃漸息矣。

     其二曰: 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賦以布、麻、缯、纩、百谷,勉人功也。

    又懼物失貴賤之平,交易難準,乃定貨泉以節輕重。

    蓋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

    然則谷帛,人所為也;錢貨,官所為也。

    人所為者,租稅取焉;官所為者,賦斂舍焉。

    國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纩、布、麻,曷嘗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今兩稅效算缗之末法,估資産為差,以錢谷定稅,折供雜物,歲目頗殊。

    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耕織之力有限,而物價貴賤無常。

    初定兩稅,萬錢為絹三匹,價貴而數不多。

    及給軍裝,計數不計價,此稅少國用不充也。

    近者萬錢為絹六匹,價賤而數加。

    計口蠶織不殊,而所輸倍,此供稅多人力不及也。

    宜令有司覆初定兩稅之歲絹、布定估,為布帛之數,複庸、調舊制,随土所宜,各脩家技。

    物甚賤,所出不加;物甚貴,所入不減。

    且經費所資,在錢者獨月俸、資課,以錢數多少給布,廣鑄而禁用銅器,則錢不乏。

    有籴鹽以入直,榷酒以納資,何慮無所給哉! 其三曰: 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戶口增加,二曰田野墾辟,三曰稅錢長數,四曰率辦先期。

    夫貴戶口增加,詭情以誘一奸一浮,苛法以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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