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五曆一
曆法尚矣。
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于《書》。
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
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于黃鐘之龠,蓋其法一本于律矣。
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
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于《易》矣。
蓋曆起于數,數者,自然之用也。
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皆可以合也。
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
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于上,二者常動而不息。
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
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
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一精一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
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
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
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
诏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曆》。
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
冬至五十餘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堯典》,二也。
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于《詩》,三也。
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
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
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一陰陽一之始,六也。
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诏司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
六年,诏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
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诘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
舉中宿,則餘星可知。
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
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歲,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
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鬥極南,去人最遠,故寒。
寒暑易位,必不然矣。
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
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
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
晦、朔無定,由時消息。
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并失。
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馀于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
”仁均對曰:“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胄玄等因而修之。
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曉,乃熱南鬥為冬至常星。
夫日躔宿度,如垂阝傳之過,宿度既差,黃道随而變矣。
《書》雲:‘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孔氏雲:‘集,合也。
不合則日蝕可知。
’又雲:‘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既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
《詩》雲:‘十月之交,朔月辛卯。
’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
’自後曆差,莫能詳正。
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
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
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
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自此七曜散行,不複餘分普盡,總會如初。
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
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
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
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于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
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
”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九年,複诏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
初,仁均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
至是複用上元積算。
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複诏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
十四年,太宗将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
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于子半。
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
”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