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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 禮樂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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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之長殇,為庶孫之長殇。

    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長殇,出嫁姑為侄之長殇,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殇。

    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為夫之叔父之長殇。

    成一人正服:為從祖祖父報,為從祖父報,為從祖姑、姊妹在室者報,為從祖兄弟報,為從祖祖姑在室者報,為外祖父母,為舅及從母報。

    降服:為從父姊妹适人者報,為孫女适人者,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适人者報。

    義服:為從祖祖母報,為從祖母報,為夫之姑、姊妹在室及适人者報,娣姒婦報,為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報,為嫡母一之父母兄弟從母,為庶母慈己者,為嫡孫之婦,母出為繼母一之父兄弟從母,嫂叔報。

     缌麻三月殇。

    正服:為從父兄弟姊妹之中殇、下殇,為庶孫之中殇、下殇,為從祖叔父之長殇,為從祖兄弟之長殇,為舅及從母一之長殇,為從父兄弟之子之長殇,為兄弟之孫長殇,為從祖姑、姊妹之長殇。

    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中殇、下殇,為侄之中殇、下殇,出嫁姑為之報,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中殇、下殇。

    義服:為人後者為從父兄弟之長殇,為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為夫之姑、姊妹之長殇。

    成一人正服: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報,為族祖父報,為族父報,為外孫,為曾孫、玄孫,為從母兄弟姊妹,為姑之子,為舅之子,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報,為族祖姑在室者報,為族姑在室者報。

    降服:為從祖姑、姊妹适人者報,女子子适人者為從祖父報,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為從祖姑适人者報,為人後者為外祖父母,為兄弟之孫女适人者報。

    義服:為族曾祖母報,為族祖母報,為族母報,為庶孫之婦,女子子适人者為從祖伯叔母,為庶母,為一乳一母,為婿,為妻之父母,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為夫之從祖祖父母報,為夫之從祖父母報,為夫之外祖父母報,為從祖兄弟之子,為夫之從父兄弟之妻,為夫之從父姊妹在室及适人者,為夫之舅及從母報。

    改葬:子為父母,妻妾為其夫,其冠服杖屦皆依《儀禮》。

    皇家所絕傍親無服者,皇弟、皇子為之皆降一等。

     初,太宗嘗以同爨缌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诏侍中魏征、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為重,而服止一時,姨喪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

    于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適子婦大功,增以期;衆子婦小寶,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寶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寶;舅服缌,請與從母增以小寶。

    ”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缌。

    顯慶中,長孫無忌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

    又古庶母缌,今無服,且庶母一之子,昆弟也,為之杖齊,是同氣而吉兇異,自是亦改服缌。

    上元元年,武後請“父在,服母三年”。

    開元五年,右補阙盧履冰言:“《禮》,父在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請如舊章。

    ”乃诏并議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決。

    二十年,中書令蕭嵩等改脩五禮,于是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諸臣之喪。

     有疾,齋于正寝,卧東首北墉下。

    疾困,去衣,加新衣,徹藥,清掃内外。

    四人坐而持手足,遺言則書之,為屬纩。

    氣絕,寝于地。

    男子白布衣,被發徒跣;婦人女子青缣衣,去首飾;齊衰以下,丈夫素冠。

    主人坐于一床一東,啼踴無數。

    衆主人在其後,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後,皆西面南上,哭。

    妻坐于狀西,妾及女子在其後,哭踴無數。

    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皆東面南上,籍藁坐哭。

    内外之際,隔以行帷。

    祖父以下為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為帷西北壁,南面東上。

    外姻丈夫于戶外東,北面西上;婦人于主婦西北,南面東上。

    諸内喪,則尊行丈夫及外親丈夫席位于前堂,若戶外之左右,俱南面。

    宗親戶東,西上;外親戶西,東上。

    凡喪,皆以服一精一粗為序,國官位于門内之東,重行北面西上,俱纻巾帕頭,舒薦坐;參佐位于門内之西,重行北面東上,素服,皆舒席坐,哭。

    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寶、缌麻,再不食。

     複于正寝。

    複者三人,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溜,當屋履危,北面西上。

    左執領,右執腰,招以左。

    每招,長聲呼“某複”,三呼止。

    投衣于前,承以箧,升自阼階,入以覆一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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