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奏請出之,而稱尺已亡,其迹猶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當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
至肅宗時,山東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輔國獻之,雲“太常諸樂調皆下,不合黃鐘,請悉更制諸鐘磬。
”帝以為然,乃悉取太常諸樂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
禦三殿觀之,以還太常。
然以漢律考之,黃鐘乃太簇也,當時議者以為非是。
其後黃巢之亂,樂工逃散,金奏皆亡。
昭宗即位,将谒郊廟,有司不知樂縣制度。
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法以算數除镈鐘輕重高卬,黃鐘九寸五分,倍應鐘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
圖上口項之量及徑衡之圍。
乃命鑄镈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
宰相張浚為脩奉樂縣使,求知聲者,得處士蕭承訓等,校石磬,合而擊拊之,音遂諧。
唐為國而作樂之制尤簡,高祖、太宗即用隋樂與孝孫、文收所定而已。
其後世所更者,樂章舞曲。
至于昭宗,始得盈孫焉,故其議論罕所發明。
若其樂歌廟舞,用于當世者,可以考也。
樂縣之制,宮縣四面,天子用之。
若祭祀,則前祀二日,大樂令設縣于壇南内壝之外,北向。
東方,西方,磬虡起北,鐘虡次之。
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鐘虡次之。
镈鐘十有二,在十二辰之位。
樹雷鼓于北縣之内、道之左右,植建鼓于四隅。
置柷、敔于縣内,柷在右,敔在左。
設歌鐘、歌磬于壇上,南方北向。
磬虡在西,鐘虡在東。
琴、瑟、筝、築皆一,當磬虡之次,匏,竹在下。
凡天神之類,皆以雷鼓;地祇之類,皆以靈鼓;人鬼之類,皆以路鼓。
其設于庭,則在南,而登歌者在堂。
若朝會,則加鐘磬十二虡,設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
案設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蕭、笳皆二。
登歌,鐘、磬各一虡,節鼓一,歌者四人,琴、瑟、筝、築皆一,在堂上;笙、和、箫、篪、埙皆一,在堂下。
若皇後享先蠶,則設十二大磬,以當辰位,而無路鼓。
軒縣三百,皇太子用之。
若釋奠于文宣王、武成王,亦用之。
其制,去宮縣之南面。
判縣二面,唐之舊禮,祭風伯、雨師、五嶽、四渎用之。
其制,去軒縣之北面。
皆植建鼓于東北、西北二隅。
特縣,去判縣之西面,或陳于階間,有其制而無所用。
凡橫者為簨,植者為虡。
虡以縣鐘磬,皆十有六,周人謂之一堵,而唐隋謂之一虡。
自隋以前,宮縣二十虡。
及隋平陳,得梁故事用三十六虡,遂用之。
唐初因隋舊,用三十六虡。
高宗蓬萊宮成。
增用七十二虡。
至武後時省之。
開元定禮,始依古著為二十虡。
至昭宗時,宰相張浚已修樂縣,乃言:舊制,太清宮、南北郊、社稷及諸殿廷用二十虡,而太廟、含元殿用三十六虡,浚以為非古,而廟廷狹隘,不能容三十六,乃複用二十虡。
而鐘虡四,以當甲丙庚壬,磬虡四,以當乙丁辛癸,與《開元禮》異,而不知其改制之時,或說以鐘磬應一陰陽一之位,此《禮經》所不著。
凡樂八音,自漢以來,惟金以鐘定律呂,故其制度最詳,其餘七者,史官不記。
至唐,獨宮縣與登歌、鼓吹十二案樂器有數,其餘皆略而不著,而其物名具在。
八音:一曰金,為镈鐘,為編鐘,為歌鐘,為錞,為铙,為镯,為鐸。
二曰石,為大磬,為編磬,為歌磬。
三曰土,為壎,為緌,緌,大壎也。
四曰革,為雷鼓,為靈鼓,為路鼓,皆有鼗;為建鼓,為鼗鼓,為縣鼓,為節鼓,為拊,為相。
五曰絲,為琴,為瑟,為頌瑟,頌瑟,筝也;為阮鹹,為築。
六曰木,為柷,為敔,為雅,為應。
七曰匏,為笙,為竽,為巢,巢,大笙也;為和,和,小笙也。
八曰竹,為箫,為管,為篪,為笛,為舂牍。
此其樂器也。
初,祖孝孫已定樂,乃曰大樂與天地同和者也,制《十二和》,以法天之成數,号《大唐雅樂》:一曰《豫和》二曰《順和》,三曰《永和》,四曰《肅和》,五曰《雍和》,六曰《壽和》,七曰《太和》,八曰《舒和》,九曰《昭和》,十曰《休和》,十一曰《正和》,十二曰《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