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
每歲五月,頒格于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于省,過其時者不叙。
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
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
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僞、隐冒升降者有罰。
文書粟錯,隐幸者駁放之;非隐幸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
已試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厭者為甲,上于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
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
視品及流外,則判補。
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
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缌麻以上親、皇太後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後大功、皇後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後小寶缌麻、皇後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後小寶缌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叙。
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廕,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
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内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叙。
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
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叙。
三品以上廕曾孫,五品以上廕孫。
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
郡、縣公子,神從五品孫。
縣男以上子,降一等。
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
二王後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
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