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争端也。
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
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
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
漢用竹,後世更以楚。
《書》曰“撲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
《書》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
四曰流。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
五曰死。
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枭、裂。
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
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裡至于二千裡;死刑二,絞、斬。
除其鞭刑及枭首、軒裂之酷。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唐皆因之。
然隋文帝一性一刻深,而炀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
及受禅,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
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赇、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
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衆,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
流罪三,皆加千裡;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
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诏長孫無忌、房玄齡等複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
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複斷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
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
”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餘事,乃诏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删定。
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于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裡,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緻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緻死?”遂诏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
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
久之,謂群臣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