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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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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十四 中原既失,禮樂淪亡。

    高宗時,胡铨著《審律論》,曰: 臣聞司馬遷有言曰:"六律為萬事根本,其于兵械尤所重,望敵知吉兇,聞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臣嘗深愛遷之言律于兵械為尤重,而深惜後之談兵者止以戰鬥、擊刺、奇謀,此律之所以汨陳而學者未嘗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淵源于馬遷,濫觞于班固,劉昭挹其流,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汨其泥而揚其波。

    遷之言曰:"黃鐘之實八十一以為宮,而以九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則黃鐘為九寸矣。

    黃鐘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實如法,亦得長一寸,亦黃鐘為九寸也。

    然則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與夫所謂八十一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實一也;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與夫所謂九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法一也。

    又曰,醜二,寅八,卯十六,辰六十四。

    夫醜與卯,陰律也;寅與辰,陽律也。

    生陰律者皆二,所謂下生者倍其實;生陽律者皆四,所謂上生者四其實。

    遷之言财數百,可謂簡矣,而後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淵源于馬遷乎? 固之言曰:黃鐘之實,八百一十分。

    蓋遷意也。

    然以林鐘之實五百四十,而乃以為六百四十,林鐘、太蔟之實以其長自乘,則聲雖有,小同于黃鐘之宮耳。

    然則魏柴玉制律,而與黃鐘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

    夫自子一分,終于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蓋遷術也。

    而固亦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始動于子,參之于醜,曆十二辰之數,而得黃鐘之實,以為陰陽合德,化生萬物。

    其說蓋有本矣。

    然其言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而不言夫所謂濁倍之變何?夫蕤賓之比于大呂,則蕤賓清而大呂濁,今又損二分之一以生大呂,則大呂之聲乃清于蕤賓,是不知夫倍大呂之濁。

    然則蕭衍之論,至于夾鐘而裁長三寸七分,其失兆此矣。

    是不亦濫觞于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鐘之實至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實至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二乘而三約之者,為下生之實;四乘而三約之者,為上生之實。

    此遷、固之意,昭則詳矣。

    然以蕤賓為上生大呂,而大呂乃下生夷則,何也?蓋昭之說陽生陰為下生,陰生陽為上生。

    今以蕤賓為上生大呂,則是陽生陰,乃上生也;以大呂為下生夷則,是陰生陽,乃下生也。

    其蔽亦由不知夫大呂有濁倍之變,則其視遷、固去本遠矣。

    是不亦挹其流于劉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則又大不然矣。

    夫班固以八十一分為黃鐘之實,起十二律之周徑,度其長以容其實,初末嘗有徑三圍九之說也。

    康之徒惑于八十一分之實,以一寸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異,于是有徑三圍九之論興焉。

    天律之形圜,如以為徑三圍九,則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于九分之數,以之容黍,豈能至于千二百哉!然則所謂圍九,方分也。

    何以知之?知龠之方,則知黃鐘之分亦方也。

    固雖無明說,其論洛下闳起曆之法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黍納之龠中,則不搖而自滿,是無異黃鐘之容也。

    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

    一龠之方,則黃鐘之分,安得而不方哉!圍九方分而圜之,則徑不止于三分矣。

    故夫徑三圍九之說,孟康為之也。

     然由律生呂,數十有二,止矣;京氏演為六十,錢樂之廣為三百六十,則與黃帝之說悖矣。

    蓋樂之用《淮南》之術,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以黃鐘、太蔟、姑洗、林鐘、南呂生三十有四,以大呂、夾鐘、中呂、蕤賓、夷則、無射生二十有七,應鐘生二十有八,始于包育,而終于安運。

    然由黃鐘迄于壯進百有五十,則三分損一焉以下生;由依行迄于億兆二百有九,則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運為終而不生。

    其言與黃帝之法大相牴牾。

    自遷、固而下,至是雜然莫适為主,至五季王樸而後議少定,沈括、蔣之奇論之當矣。

    是不亦汨其泥而揚其波乎? 嗚呼!律也者,固以實為本而法為末,陛下修其實于上,而有司方定其法于下,以協天地中和之聲,則夫數子者,其說有可考焉,臣敢輕議哉! 淳熙間,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呂新書》,朱熹稱其超然遠覽,奮其獨見,爬梳剔抉,參互考尋,推原本根,比次條理,管括機要,闡究精微。

    其言雖多出于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于古人之成法。

    其書有《律呂本原》、《律呂證辨》。

    《本原》者,《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二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量》第十三。

    《證辨》者,《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

    權臣既誣元定以僞學,貶死舂陵,雖有其書,卒為空言,嗚呼惜哉! 久之,宜春歐陽之秀複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呂之度數不見于經,而釋經者反援《漢志》以為據,蓋濫觞于《管子》、《呂氏春秋》,流衍于《淮南子》、司馬遷之書,而波助于劉歆、京房之學。

    班固《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盡房所出也。

    後世協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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