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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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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六(鄉兵三) ○保甲建炎後鄉兵建炎後砦兵 保甲熙甯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

    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

    及诏畿内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

    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

    附保。

    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内家赀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

    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

    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

    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奸、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

    若于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

    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

    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

    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别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

    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于天下。

    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習武事。

    歲農隙,所隸官期日于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并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

    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

    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

    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藁四十,役錢二千。

    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

    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

    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并聽。

    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

    都副保正有阙,選大保長充。

    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辄強率妨務者,禁之。

    吏因保甲事受赇、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

    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诰、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辄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為令。

    "于是诏:"主戶保丁願上番于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

    月給口糧、薪菜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

    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

    當番者毋得辄離本所。

    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

    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

    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并記于籍。

    遇歲兇,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

    "十一月,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诏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

    是月,又诏行于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

    餘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内荊湖、川、廣并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

    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

    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

    八年,诏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于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

    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

    額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

    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刍菽。

    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

    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

    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将,正副都頭與守阙軍将,并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甯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其政令則聽于樞密院。

    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

    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将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诏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閣門使狄谘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

    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

    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

    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

    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

    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衮教,五日一周之。

    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

    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谘、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

    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餘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

    狄谘、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于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餘賜金帛有差。

    遷谘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

    又诏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并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

    若更稽延日月,必緻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

    "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缗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缗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

    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内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

    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

    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講勸宜不可後,诏賜缗錢十五萬。

    時系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

    (熙甯九年之數。

    )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

    今悉著其論難,使來者考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

    今亦無不可為。

    顧難速成爾。

    "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則人自勸于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

    然此須漸乃能成法。

    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廪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

    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

    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

    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

    "安石曰:"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于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

    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于不為義勇,而利在于為義勇,則俗可變而衆技可成。

    臣願擇鄉闾豪傑以為将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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