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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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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

    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阙,數其罪。

    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黩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诏棄市。

    陝州民範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裡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

    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兇之罪止于投竄。

    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

    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

    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系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兇虐殘忍,特處死。

    至是,有泾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

    乃下诏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

    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

    俄劉死。

    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

    府白于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

    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禦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

    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贓者,并流海島;餘決罰有差。

    司錄主吏賞缗錢,賜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系縛搒治,謂之"鼠彈筝",極其慘毒。

    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号叫求速死。

    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

    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内,乃複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

    "帝遣中使就斬之。

    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

    "使至,果訊得乾甯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鹹平間,有三司軍将趙永昌者,素兇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

    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

    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讪謗朝政,仍僞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

    真宗察其詐,于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

    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産,積贓計四十萬。

    禦史台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

    "論如律。

    其縱舍輕重,必當于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廪,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辄貸其死。

    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

    帝下诏褒之。

    遣使巡撫諸道,因谕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

    "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

    雖然,無知迫于食不足耳。

    "命貸之。

    五年,陝西旱,因诏:"民劫倉廪,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

    "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衆。

    司馬光時知谏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斛鬥因而盜财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

    《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于民,獨于盜賊,愈更嚴急。

    蓋以饑馑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

    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

    遇兇年,劫盜斛鬥,辄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

    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

    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

    臣恐國家始于寬仁,而終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事報聞。

     帝嘗禦迩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劄,薄征緩刑"。

    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

    今衆持兵杖劫糧廪,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

    一遇饑馑,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

    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于州,州不為理,悉論死。

    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餘皆除名流嶺南。

    賜錢粟五家,複其役三年。

    因下诏戒敕州縣。

    廣州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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