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首頁
◎律曆三 ○應天乾元儀天曆 步五星 歲星總:七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

    (《乾元》率二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五、秒五千七百二十五,《儀天》木星周率四百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

    )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

    (《乾元》餘二千五百五十五、秒八千六百二十五,約分八十七。

    《儀天》餘八千七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

    二曆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
變差:空、秒一十六。

    (《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四百二十二半,秒母一萬。

    《儀天》歲差九十八、秒九千五百。

    上限二百五度,下限一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

    )
熒惑總:一百五十六萬一百五十二、秒三。

    (《乾元》率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二、秒九千一百八十三、十四。

    《儀天》火星周率七百八十七萬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

    )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

    (《乾元》餘二千七百四、秒五千九百一十七,約分九十二。

    《儀天》餘九千二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

    二曆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
變差:三、秒空。

    (《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五。

    《儀天》歲差九十八、餘三千八百。

    上限一百九十六度八十,下限一百六十八度四十五、秒六十三。

    )
鎮星總: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

    (《乾元》率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一、秒二千一百六十四、二十。

    《儀天》土星周率三百八十一萬八千六百八、秒三千五百。

    )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

    (《乾元》餘二百三十六、秒八百三十一,約分八。

    《儀天》餘八百八、秒三千五百。

    二曆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
變差:五、秒七十九。

    (《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五百三。

    《儀天》歲差一百、秒一千一百,上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秒八十一,下限同上限。

    )
太白總:一百一十六萬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

    (《乾元》率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九、秒一千五百四十七。

    《儀天》金星周率五百八十九萬七千四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

    )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

    (《乾元》餘二千六百七十六、秒一千七百三十五,約分九十一。

    《儀天》餘九千一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

    二曆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

    (《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
變差:二、秒三十六。

    (《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七百九十八。

    《儀天》歲差一百二十、餘八千三百九,上限一百九十七度一十六,下限一百六十八度、秒六十三。

    )
辰星總: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

    (《乾元》率八萬八千一百三十七、秒四千四百一十,八十。

    《儀天》水星周率一百一十七萬三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

    )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

    (《乾元》餘二千五百八十七、秒二千九十四,約分八十八。

    《儀天》餘八千八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

    二曆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

    (《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
變差:三、秒七十八。

    (《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八。

    《儀天》歲差九十八、秒三十,上限一百八十三度、六十二分,下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

    )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加時平合日度分秒:(《乾元》謂之五星平合變日,《儀天》謂之常合中日中度。

    )
各以星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者,返減星總,餘,半而進位;又置總數,木、火三之,土如其數,皆百而從之,以元法收之,為天正冬至後平合日度及分。

    (《乾元》置歲積分,各以星率去之,不盡,用減星率,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不滿,退除為分。

    《儀天》各以其星周率去歲積分,不滿者,返減其周率,餘以宗法收為日,不盡,退除為分。

    )
求平合入曆分:(《乾元》謂之入曆,《儀天》謂之推五星常合入曆度分。

    )
各以其星變差展所求積年,滿三百六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盡,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以減平合日,為入曆度分。

    (《乾元》以積年乘星差,以周天策去之,不盡,以元率收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用減平合變日,為入曆分。

    《儀天》各置其星歲差,以積年乘之,滿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八、秒九千九百去之,不盡,以宗法收為度,不滿,退收為分。

    )
求入陰陽變分:在陽末變分以下為入陽曆;以上去之,餘為入陰曆。

    置入陰、陽曆分,以陰、陽變數去之,不盡,為入陰、陽數及變分。

     (《乾元》歲星前限二萬五百五,中限一萬二百四十八,後限一萬六千二十;熒惑前限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中限六千五百六十四,後限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四;鎮星前限一萬八千二百六十二,中限九千一百二十六,後限同前限,前、後、中皆半周天;太白前限一萬九千七百一十六,中限九千八百五十八,後限一萬六千八百九;辰星前、中、後與鎮星同。

    又歲星前法一千七百八,後法一千三百三十四,熒惑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一,後法一千四百三;鎮星、辰星前後法皆一千五百二十二;太白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三,後法一千四百二。

    《儀天》各置常合入曆度分,如在上限末數已下者為增數;以上者減去上限末數下度分,餘為入下限減數。

    又各置所入上、下限度分,以上、下限度分相近者減之,餘為入次限、下限度及分。

    )
《乾元》五星辰星陰、陽差分并陰、陽差度并同初、末。

    入陰陽定分:(《乾元》謂之入諸曆變分,《儀天》謂之求五星常合入增減定數。

    )
以入變分各減初變分,餘卻以其變下損益率展之,百而一為分;損益次變下陰、陽積為定分。

    (《乾元》置平合入曆分,以其星入段前、後限分加減之,如不足,加周天以減之,餘卻依入曆分入初末限;各置其段入曆分,前限以下為在前,以上者去之,為後限分;在中限以下為初限,以上去之,為末限分;置初、末,以前、後限星分除之為限數,不滿,為初末限日;各以其限差分約之,為差;初限以加、末限以減,用加減前、後限度為定度。

    《儀天》各置常合所入限下度數及分,以其限下損益率乘之,退一等,以百約之為度,不滿為分,以損益其限下增、減積度及分。

    若求諸變增、減定度者,置其變入上下限,準此求之。

    )
定合積日:(《乾元》謂之求定日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