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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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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之,滿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

    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若加半辰,命起子初。

    )
求日月食甚入氣:(食甚大、小餘及食定小餘,并定朔、望大餘,以此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

    )
置其朔望食甚大、小餘,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望入氣日餘,(經朔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

    )
為日、月食甚入氣日及餘秒。

    各置食甚入氣及餘秒,加其氣中積,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即為日、月食甚中積及分。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日盈縮分乘之,日法而一,加減其日先後數,(至後加,分後減。

    )
先加後減日、月食甚中積,即為日、月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已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皆自相乘,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減二千四百三十,餘為氣差;以午前、後分乘之。

    如半晝分而一,以減氣差,為氣差定數。

    在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
夏至後末限、冬至後初限,(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
如半晝分而一,所得,在氣差已上者,即以氣差覆減之,餘應加者為減,減者為加。

     求刻差: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列二至限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為刻差。

    以午前、後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為刻差定數。

    冬至後食甚在午前,夏至後食甚在午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
冬至後食甚在午後,夏至後食甚在午前,(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
如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數減之,餘為刻差定數,依其加減。

     求朔入交定日:置朔入交常日及餘秒,以氣、刻差定數各加減之,交初加三千一百,交中減三千,為朔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望入交定日:置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之餘,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望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行入陰陽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如在中日及餘秒已下為月在陽曆;如中日及餘秒已上,減去中日,為月在陰曆。

     求入食限交前後分:視其朔、望月行入陰陽曆,不滿日者為交後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減交中日,為交前分;視交前、後分各在食限已下者為入食限。

     求日食分:以交前、後分各減陰陽曆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為日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日食之分。

    (其食不及大分者,行勢稍近交道,光氣微有映蔽,其日或食或不食。

    )
求月食分:視其望交前、後分,如二千四百已下者,食既;已上,用減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為月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月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陽曆一百九十八而一,陰曆三百一十七而一,所得,用減五百八十三,餘為日食泛用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七百四而一,所得,用減六百五十六,餘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副之,以食甚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如算外在四、七日者,依食定餘求之。

    )
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即為日月食定用分。

     求月食既内外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二百四十九而一,所得,用減二百三十一,餘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為月食既内分;用減定用分,餘為既外分。

     求日月食虧初複滿小餘:置日、月食甚小餘,各以定用分減之,為虧初;加之,為複滿;其月食既者,以既内分減之,為初既;加之,為生光:即各得所求小餘。

    (如求時刻,依食甚術入之。

    )
求月食更點法:置月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減去七百二十九,餘五約之,為更法;又五除之,為點法。

     求月食入更點:置虧初、食甚、複末小餘,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

    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日食所起: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複于東北。

    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西,複于正東。

    (此據午地而論之。

    )
求月食所起: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于正北,複于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于西南。

    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東,複于正西。

    (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
求日月出入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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