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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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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

    十一月,工部言,《渾儀法要》當以子午為正,今欲定測樞極,合差局官二員。

    诏差李繼宗等充測驗定正宮,俟造畢進呈日,同參詳指說制度官丁師仁、李公謹入殿安設。

    三年正月壬戌,進呈渾儀木樣。

    壬申,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省識東都渾儀四座:在測驗渾儀刻漏所曰至道儀,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儀,在太史局天文院曰熙甯儀,在合台曰元祐儀,每座約銅二萬餘斤,今若半之,當萬餘斤。

    且元祐制造,有兩府提舉。

    時都司覆實,用銅八千四百斤。

    诏工部置物料,臨安府傭工匠,仍令工部長、貳提舉。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食九分半,虧在辰正。

    常州布衣陳得一言:當食八分半,虧在巳初。

    其言卒驗。

    侍禦史張緻遠言:"今歲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不驗,得一嘗為臣言,皆有依據。

    蓋患算造者不能通消息、盈虛之奧,進退、遲疾之分,緻立朔有訛。

    凡定朔小餘七千五百以上者,進一日。

    紹興四年十二月小餘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進,故十一月小盡;今年五月小餘七千一百八十,少三百二十,乃為進朔,四月大盡。

    建炎三年定十一月三十日甲戌為臘,陰陽書曰:臘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近大寒前後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在正月十一日,若即用遠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

    如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大寒,後四日庚戌,雖近,緣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時以十九日戊戌為臘。

    得一于歲旦日食,嘗預言之,不差厘刻。

    願诏得一改造新曆,委官專董其事。

    仍盡取其書,參校太史有無,以補遺阙。

    擇曆算子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幾日官無曠,曆法不絕。

    "二月丙子,诏秘書少監朱震即秘書省監視得一改造新曆。

    八月,曆成,震請賜名《統元》,從之。

    诏翰林學士孫近為序,以六年頒行,遷震一秩,賜得一通微處士,官其一子。

    道士裴伯壽等受賞有差。

     得一等上推甲子之歲,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日度起于虛中以為元。

    著《曆經》七卷,《曆議》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細行》二卷,《氣朔入行草》一卷,诏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紹興九年,史官重修神宗正史,求《奉元曆》不獲,诏陳得一、裴伯壽赴阙補修之。

     十四年,太史局請制渾儀,工部員外郎謝伋言:"臣嘗詢渾儀之法,太史官生論議不同,鑄作之工,今尚阙焉。

    臣愚以為宜先詢訪制度,敷求通曉天文曆數之學者,參訂是非,斯合古制。

    "蘇頌之子應诏赴阙,請訪求其父遺書,考質制度。

    宰相秦桧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曉。

    "高宗曰:"此阙典也,朕已就宮中制造,範制雖小,可用窺測,日以晷度、夜以樞星為則,非久降出,第當廣其尺寸爾。

    "于是命桧提舉。

    時内侍邵谔善運思,專令主之,累年方成。

     《統元曆》頒行雖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紀元》法推步,而以《統元》為名。

    乾道二年,日官以《紀元曆》推三年丁亥歲十一月甲子朔,将頒行,裴伯壽詣禮部陳《統元曆》法當進作乙醜朔,于是依《統元曆》法正之。

     光州士人劉孝榮言:"《統元曆》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差天二度。

    嘗自著曆,期以半年可成,願改造新曆。

    "禮部謂:"《統元曆》法用之十有五年,《紀元曆》法經六十年,日月交食有先天分數之差,五星細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

    算造曆官拘于依經用法,緻朔日有進退,氣節日分有誤,于時宜改造。

    "伯壽言:"造曆必先立表測景驗氣,庶幾精密。

    "判太史局吳澤私于孝榮,且言銅表難成、木表易壞以沮之。

    乃诏禮部尚書周執羔提領改造新曆,執羔亦謂測景驗氣,經涉歲月。

    孝榮乃采萬分曆,作三萬分以為日法,号《七曜細行曆》,上之。

    三年,執羔以曆來上,孝宗曰:"日月有盈縮,須随時修改。

    "執羔對曰:"舜協時月正日,正為積久不能無差,故協正之。

    "孝宗問曰:"今曆與古曆何如?"對曰:"堯時冬至日在牽牛,今冬至日在鬥一度。

    " 孝榮《七曜細行曆》自謂精密,且預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食一分,日官言食二分,伯壽并非之,既而精明不食。

    孝榮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及五分。

    又定戊子歲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複滿。

    伯壽言:"當食既,複滿在戌正三刻。

    " 侍禦史單時言:"比年太史局以《統元曆》稍差而用《紀元曆》,《紀元》浸差,迩者劉孝榮議改曆,四月朔日食不驗,日官兩用《統元》、《紀元》以定晦朔,二曆之差,歲益已甚,非所以明天道、正人事也。

    如四月朔之日不食,雖為差誤,然一分之說,猶為近焉。

    八月望之月食五分,新曆以為食六分,亦為近焉。

    聞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為驗,是夜或有陰晦風雨,願令日官與孝榮所定七政躔度其說異同者,俟其可驗之時,以渾象測之,察其稍近而屢中者,從其說以定曆,庶幾不緻甚差。

    "诏從之。

    十一月,诏國子司業權禮部侍郎程大昌、監察禦史張敦實監太史局驗之。

    時孝宗務知曆法疏密,诏太史局以高宗所降小渾儀測驗造曆。

    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複滿,如伯壽言。

     時等又言:"去年承诏,十二月癸卯、乙巳兩夜監測太陰、太白,新曆為近。

    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與大昌等以渾儀定其光滿,則舊曆差近,新曆差遠。

    若遽以舊曆為是,則去年所測四事皆新曆為近,今者所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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