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參考。
"诏從之。
六年,日官言:"比诏權用《乾道曆》推算,今歲頒曆于天下,明年用何曆推算?"诏亦權用《乾道曆》一年。
秋,成都曆學進士賈複自言,诏求推明熒惑、太陰二事,轉運使資遣至臨安,願造新曆畢還蜀,仍進《曆法九議》。
孝宗嘉其志,館于京學,賜廪給。
太史局李繼宗等言:"十二月望,月食大分七、小分九十三。
賈複、劉大中等各虧初、食甚分夜不同。
"诏禮部侍郎鄭聞監李繼宗等測驗。
是夜,食八分。
秘書省言,靈台郎宋允恭、國學生林永叔、草澤祝斌、黃夢得、吳時舉、陳彥健等各推算日食時刻、分數異同。
乃诏谏議大夫姚憲監繼宗等測驗五月朔日食。
憲奏時刻、分數皆差舛,繼宗、澤、大聲削降有差。
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吳澤等言:"乾道十年頒賜曆日,其中十二月已定作小盡,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注:癸未朔,畢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
《崇天》、《統元》二曆算得甲申朔,《紀元》、《乾道》二曆算得癸未朔,今《乾道曆》正朔小餘,約得不及進限四十二分,是為疑朔。
更考日月之行,以定月朔大小,以此推之,則當是甲申朔。
今曆官弗加精究,直以癸未注正朔,竊恐差誤,請再推步。
于是俾繼宗監視,皆以是年正月朔當用甲申。
兼今歲五月朔,太陽交食,本局官生瞻視到天道日食四分半:虧初西北,午時五刻半;食甚正北,未初二刻;複滿東北,申初一刻。
後令永叔等五人各言五月朔日食分數并虧初、食甚、複滿時刻皆不同。
并見行《乾道曆》比之,五月朔天道日食多算二分少強,虧初少算四刻半,食甚少算三刻,複滿少算二刻已上。
又考《乾道曆》比之《崇天》、《紀元》、《統元》三曆,日食虧初時刻為近;較之《乾道》,日食虧初時刻為不及。
繼宗等參考來年十二月系大盡,及十一年正月朔當用甲申,而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荊大聲言《乾道曆》加時系不及進限四十二分,定今年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一刻。
今測驗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五刻半,《乾道曆》加時弱四百五十分,苟以天道時刻預定乾道十二年正月朔,已過甲申日四百五十分。
大聲今再指定乾道十一年正月合作甲申朔,十年十二月合作大盡,請依太史局詳定行之。
"五月,诏曆官詳定。
淳熙元年,禮部言:"今歲頒賜曆書,權用《乾道新曆》推算,明年複欲權用《乾道曆》。
"诏從之。
十一月,诏太史局春官正吳澤推算太陽交食不同,令秘書省敕責之,并罰造曆者。
三年,判太史局李繼宗等奏:"令集在局通算曆人重造新曆,今撰成新曆七卷,《推算備草》二卷,校之《紀元》、《統元》、《乾道》諸曆,新曆為密,願賜曆名。
"于是诏名《淳熙曆》,四年頒行,令禮部、秘書省參詳以聞。
淳熙四年正月,太史局言:"三年九月望,太陰交食。
以《紀元》、《統元》、《乾道》三曆推之,初虧在攢點九刻,食二分及三分已上;以新曆推之,在明刻内食大分空,止在小分百分中二十七。
是夜,瞻候月體盛明,雖有雲而不翳,至旦不見虧食,于是可見《紀元》、《統元》、《乾道》三曆不逮新曆之密。
今當預期推算淳熙五年曆,蓋舊曆疏遠,新曆未行,請賜新曆名,付下推步。
"
禮部驗得孟邦傑、李繼宗等所定五星行度分數各有異同。
繼宗雲:六月癸酉,木星在氐宿三度一十九分。
邦傑言:夜昏度瞻測得木星在氐宿三度半,半系五十分,雖見月體,而西南方有雲翳之。
繼宗雲:是月戊寅,木星在氐宿三度四十一分;邦傑言:四望有雲,雖雲間時露月體,所可測者木星在氐宿三度太,太系七十五分。
繼宗雲:庚辰土星在畢宿三度二十四分,金星在參宿五度六十五分,火星在井宿七度二十七分;邦傑言:五更五點後,測見土星入畢宿二度半,半系五十分,金星入參宿六度半,火星入井宿八度多三分。
繼宗雲:七月辛醜,太陰在角宿初度七十一分,木星在氐宿五度七十六分;邦傑言:測見昏度太陰入轸宿十六度太,太系七十五分,木星入氐宿六度少,少系二十五分。
孝宗曰:"自古曆無不差者,況近世此學不傳,求之草澤,亦難其人。
"诏以《淳熙曆》權行頒用一年。
五年,金遣使來朝賀會慶節,妄稱其國曆九月庚寅晦為己醜晦。
接伴使、檢詳丘辨之,使者辭窮,于是朝廷益重曆事。
李繼宗、吳澤言:"今年九月大盡,系三十日,于二十八日早晨度瞻見太陰離東濁高六十餘度,則是太陰東行未到太陽之數。
然太陰一晝夜東行十三度餘,以太陰行度較之,又減去二十九日早晨度太陰所行十三度餘,則太陰尚有四十六度以上未行到太陽之數,九月大盡,明矣。
其金國九月作小盡,不當見月體;今既見月體,不為晦日。
乞九月三十日、十月一日差官驗之。
"诏遣禮部郎官呂祖謙。
祖謙言:"本朝十月小盡,一日辛卯朔,夜昏度太陰躔在尾宿七度七十分。
以太陰一晝夜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至八日上弦日,太陰計行九十一度餘。
按曆法,朔至上弦,太陰平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當在室宿一度太。
金國十月大盡,一日庚寅朔,夜昏度太陰約在心宿初度三十一分。
太陰一晝夜亦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自朔至本朝八日為金國九日,太陰已行一百四度六十二分,比之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太陰多行一晝夜之數。
今測見太陰在室宿二度,計行九十二度餘,始知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密于天道。
"诏祖謙複測驗。
是夜,邦傑用渾天儀法物測驗,太陰在室宿四度,其八日上弦夜所測太陰在室宿二度。
按曆法,太陰平行十三度餘,行遲行十二度。
今所測太陰,比之八日夜又東行十二度,信合天道。
十年十月,诏:甲辰歲曆字誤,令禮部更印造,頒諸安南國。
繼宗、澤及荊大聲削降有差。
十二年九月,成忠郎楊忠輔言:"《淳熙曆》簡陋,于天道不合。
今歲三月望,月食三更二點,而曆在二更二點;數虧四分,而曆虧幾五分。
四月二十三日,水星據曆當夕伏,而水星方與太白同行東井間,昏見之時,去濁猶十五餘度。
七月望前,土星已伏,而曆猶注見。
八月未弦,金已過氐矣,而曆猶在亢。
此類甚多,而朔差者八年矣。
夫守疏敝之曆,不能革舊,其可哉!忠輔于《易》粗窺大衍之旨,創立日法,撰演新曆,不敢以言者,誠懼太史順過饣布非。
恃刻漏則水有增損、遲疾,恃渾儀則度有廣狹、斜正。
所賴今歲九月之交食在晝,而《淳熙曆》法當在夜,以晝夜辨之,不待紛争而決矣。
辄以忠輔新曆推算,淳熙十二年九月定望日辰退乙未,太陰交食大分四、小分八十五,晨度帶入漸進大分一、小分七;虧初在東北,卯正一刻一十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