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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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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官品不應配享之科,事變非常,難拘定制,乞特诏集議。

    "吏部尚書汪應辰奏:"當時死事之臣,皆有次第褒贈。

    若今配享欽廟,典故所無,如創行之,又當訪究本末,差次輕重,有所取舍,尤不可輕易。

    竊謂配享功臣,若依唐制,各廟既無其人,則當缺之。

    "乃罷集議,欽宗一廟遂無配享。

     淳熙中,高宗祔廟,翰林學士洪邁言:"配食功臣,先期議定。

    臣兩蒙宣谕,欲用文武臣各兩人,文臣故宰相贈太師秦國公谥忠穆呂頤浩、特進觀文殿大學士谥忠簡趙鼎,武臣太師蕲王谥忠武韓世忠、太師魯王谥忠烈張俊。

    此四人皆一時名将相,合于天下公論。

    "議者皆以為宜,遂從之。

    秘書少監楊萬裡獨謂丞相張浚不得配食為非,争之不得,因去位焉。

     紹熙五年十二月,以左丞相、贈太師、魯國公陳康伯配享孝宗廟庭。

     嘉熙元年正月,以右丞相、贈太師葛邲配享光宗廟庭。

     嘉定十四年八月,追封右丞相史浩為越王,改谥忠定,配享孝宗廟庭。

     端平二年八月,以太師趙汝愚配享甯宗廟庭。

     初,仁宗天聖中郊祀,诏錄故相李昉、宋琪、呂端、張齊賢、畢士安、王旦,執政李至、王沔、溫仲舒及陳洪進等子孫以官。

    元豐中,诏:景靈宮繪像舊臣推恩本支下兩房以上,取不食祿者,均有無,取齒長者;若子孫亦繪像,本房不食祿,更不取别房。

    紹聖初,林希請稽考慶曆以後未經編次臣僚,其子孫應錄用者以次編定。

    尋诏:"趙普社稷殊勳,其諸孤有無食祿者,各官其一子,以長幼為序,毋過三人。

    "崇甯初,诏:"哲宗繪像文武臣僚,并與子若孫一人初品官,若子孫衆多,無過家一人。

    "又錄藝祖功臣呂餘慶族孫偉及司徒富弼孫直柔、直道以官,使奉其祀。

    靖康初,臣僚言:"司馬光之後再絕,複立族子稹,稹亦卒。

    今雖有子,而光遺表恩澤已五十年,不可複奏,請許移奏見存曾孫,使之世祿。

    "從之。

     群臣家廟,本于周制,适士以上祭于廟,庶士以下祭于寝。

    唐原周制,崇尚私廟。

    五季之亂,禮文大壞,士大夫無襲爵,故不建廟,而四時寓祭室屋。

    慶曆元年,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并許依舊式立家廟。

    已而宋庠又以為言,乃下兩制、禮官詳定其制度:"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于寝。

    凡得立廟者,許适子襲爵以主祭。

    其襲爵世降一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别祭于寝。

    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寝祭,并以世數疏數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

    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

    廟因衆子立而适長子在,則祭以适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長。

    凡立廟,聽于京師或所居州縣。

    其在京師者,不得于裡城及南郊禦路之側。

    "仍别議襲爵之制,既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事竟不行。

     大觀二年,議禮局言:"所有臣庶祭禮,請參酌古今,讨論條上,斷自聖衷。

    "于是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

    ""古無祭四世者,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有萬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僣,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又诏:"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度僣禮,有七楹、九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豈得為易行?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逾廟。

    事二世者,寝聽用二間。

    "議禮局言:"《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所謂'太'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今高祖以上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

    其家廟祭器:正一品,每室笾、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鉶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幂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罍洗一。

    從一品笾、豆、簠、簋降殺以兩。

    正二品笾、豆各八,簠、簋各二。

    餘皆如正一品之數。

    "诏禮制局制造,仍取旨以給賜之。

     紹興十六年二月癸醜,诏太師、左仆射、魏國公秦桧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

    太常請建于其私第中門之左,一常五室,五世祖居中,東二昭,西二穆。

    堂飾以黝垩。

    神闆長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官某大夫之神坐,貯以帛囊,藏以漆函。

    歲四享用孟月柔日行之,具三獻。

    有司言時享用常器常馔,帝仿政和故事,命制祭器賜之。

    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平樂郡王韋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甯遠節度楊存中并請建家廟,賜以祭器。

     隆興二年四月庚辰,少師、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從之。

     乾道八年九月,诏有司賜少保、武安節度、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淳熙五年七月,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賜第進父世忠家廟如存中。

    十二月,少傅、保甯節度衛國公史浩請建家廟,量賜祭器。

     嘉泰元年,太傅、永興節度、平原郡王韓侂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家廟猶阙,請下禮官考其制建之。

    "二年,循忠烈王張俊,開禧三年,鄜武僖王劉光世子孫相繼有請,皆從之。

     嘉定十四年八月,诏右丞相史彌遠賜第,遵淳熙故事賜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

    禮官讨論祭器,并如侂胄之制。

    彌遠請并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及祔妻魯國夫人潘氏于生母别廟,皆下有司賜器。

     景定三年,诏丞相賈似道賜家廟,命臨安守、漕營度,禮官讨論賜祭器,并如儀。

     《宋史》 元·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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