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王張俊葬,上曰:"張俊極宣力,與他将不同,恩數務從優厚。
"仍賜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襲、水銀二百兩、龍腦一百五十兩。
其後,楊存中薨,孝宗令諸寺院聲鐘,仍賜水銀、龍腦以斂。
《熙甯新式》:先是,知制诰曾布言:"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于死喪之際,臨吊赙恤,至于窀穸之具,皆給于縣官,又擇近臣專董其事,所以深緻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
近世使臣沿襲故常,過取饋遺,故私家之費,往往倍于公上。
祥符中,患其無節,嘗诏有司定其數。
皇祐中,又著之《編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有違之者,禦史奏劾。
伏見比歲以來,不複循守,其取之者不啻十倍于著令。
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以為永式。
"诏令太常禮院詳定,令布裁定以聞。
嘉祐七年,诏大宗正:自今皇親之喪,五年以上未葬者,不以有無尊親新喪,并擇日葬之。
初,龍圖閣直學士向傳式言:"故事,皇親系節度使以上方許承兇營葬,其卑幼喪皆随葬之。
自慶曆八年後,積十二年未葬者幾四百餘喪,官司難于卒辦,緻濮王薨百日不及葬。
請自今兩宅遇有尊屬之喪,不以官品為限而葬之。
"下判大宗正司、太常禮儀院、司天監議,而有是诏。
元祐中,又诏禦史台:"臣僚父母無故十年不葬,即依條彈奏,及令吏部候限滿檢察。
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與關升磨勘。
如失檢察,亦許彈奏。
"
追封冊命。
《通禮》:策贈貴臣,守宮于主人大門外設使、副位,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載于犢車,各備鹵簿,至主人之門降車。
使者稱:"有制。
"主人降階稽颡,内外皆哭。
讀冊訖,主人拜送之。
國朝之制:有于私第冊之者,有于本道冊之者。
私第冊之者,乾德三年,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追封楚王是也。
本道冊者,建隆元年,故特進、檢校太師、南平王高保融奉敕贈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師、尚書令、鄧王錢俶特追封秦王是也。
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不複錄。
定谥。
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薨(贈官同),本家錄行狀上尚書省,考功移太常禮院議定,博士撰議,考功審覆,判都省集合省官參議,具上中書門下宰臣判準,始錄奏聞。
敕付所司即考功錄牒,以未葬前賜其家。
省官有異議者,聽具議聞。
蘊德丘園,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奏賜谥曰"先生"。
太平興國八年,诏增《周公谥法》五十五字,美谥七十一字為一百字,平谥七字為二十字,惡谥十七字為三十字。
其沈約、賀琛《續廣谥》盡廢。
後以直史館胡旦言:"舊制,文武官臣僚皆以功行上下,各賜谥法。
近朝以來,遂成阙典。
建隆以後,臣僚三品以上合賜谥者百餘人,望令史館編錄行狀,送禮官定谥付館,修入國史。
"诏:"今後并令禮官取行狀定谥,送考功詳覆,關送史館,永為定式。
"
直集賢院王皞言:"谥者,行之表也。
善行有善谥,惡行有惡谥,蓋聞谥知行,以為勸戒。
《六典》: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拟谥,皆迹其功德為之褒貶。
近者臣僚薨卒,雖官該拟谥,其家自知父祖别無善政,慮定谥之際,斥其缪戾,皆不請谥。
竊惟谥法自周公以來,垂為不刊之典,蓋以彰善瘅惡,激濁揚清,使其身沒之後,是非較然,用為勸懲。
今若任其遷避,則為惡者肆志而不悛。
乞自今後不必候其請谥,并令有司舉行,如此,則隐匿無行之人,有所沮勸。
若須行狀申乞方行拟谥,考諸方冊,别無明證。
惟衛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谥。
臣謂春秋之時,禮壞樂阙,公叔之卒,有司不能明舉舊典,故至将葬,始請谥于君。
且周制,太史掌小喪賜谥,小史掌卿大夫之家賜谥請诔。
以此知有司之職,自當舉行,明矣。
"诏下有司詳定,如皞請焉。
禮院更議贈安遠軍節度使馬懷德已葬請谥,乃言:"自古作谥,皆在葬前。
唐《開元》,三品以上将葬,既啟殡,告贈谥于柩前;無贈者,設啟奠即告谥。
既葬加谥,出于唐時。
如顔杲卿、盧弈盡忠王室,當時置而不議。
至郭知運死五十餘年乃始請谥,右司員外郎崔原以為非旌善之禮,而太常博士獨孤及謂新制死不必有谥,又謂有故阙禮,追遠請谥,順也。
及長于開元之世。
親聞啟奠告谥,而謂新制不必有谥,豈非誣哉?又有故阙禮,追遠請谥,皆違禮經,何順之有?國家給谥,一用唐令,然請谥之家,例供尚書省官酒食,撰議官又當有所贈遺,故或阙而不請。
景祐四年,宋绶建議,令官給酒食。
其後,又罷贈遺。
自此,既葬請谥者甚衆。
歲月浸久,官閥行迹,士大夫所不能知,子孫與其門生故吏,志在虛美隐惡,而有司據以加谥,是廢聖人之法,而褟唐庸有司之議也。
"诏:"自今得谥者,令葬前奏請;或其家不請,則尚書、太常合議定谥,前葬牒史館及付其家。
即褟私谥不以實,論如選舉不以實法。
既葬請谥者,不定谥。
"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