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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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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熙甯中,罷券馬而專于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缗。

    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複給刍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缗錢十萬,以增市馬。

    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闵奏複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仆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

    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厘,而綱馬之死十倍。

    乃賜師闵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

    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

    然曾布力行之。

    崇甯中,乃诏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熙甯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

    乞同提舉買馬。

    "诏如其請。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複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

    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诏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馬為一司。

    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

    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

    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

    請如诏便。

    "奏可。

    仍诏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

    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六年,買馬司複罷兼茶事。

    七年,更诏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财用司。

    經制司罷,乃複故。

     自李杞建議,始于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

    崇甯四年,诏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緻國馬,法制大備。

    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

    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

    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辄變亂元豐成法。

    "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

    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

    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

    "熙甯三年,乃诏泾、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

    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

    時誨上《馬政條約》,诏頒行之。

    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

    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缗。

    後遂以為定額,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甯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鳌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

    鳌抃仍賜三品服。

    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禦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

    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赀,各加職遷官。

    時如此類頗衆。

    賞典優濫,官屬利于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

    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驿馬為下。

     熙甯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

    承平日久,僥幸滋長。

    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钤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給。

    "奏可。

    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

    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

    "從之。

    自罷監至此,始阙馬矣。

     熙甯初,诏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

    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

    其後,陝西馬社苦于斂率。

    元豐中,乃诏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

    時又諸路置将,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将自市。

    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内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阙之多寡,以分數填配。

    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阙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

    然其後諸軍阙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诏提舉陸師闵于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複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阙。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于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複置提舉。

    俄廢。

    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十九年,诏:"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

    監為四群。

    歲産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

    "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

    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

    "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于鎮江。

    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

    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

    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絹十萬四千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産茶二千一百二萬斤。

    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

    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

    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于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産是也;其二曰羁縻馬,産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産是也。

    羁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

    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

    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刍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缗,歲計萬一千六百缗。

    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

    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緻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驽有定價。

    紹興中,張松為黎卒,欲馬溢額觊賞,乃高直市之。

    夷人無厭,邀求滋甚。

    後邛部川蠻恃功。

    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

    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

    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

    紹興二十七年,诏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禦。

    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

    紹興初,隸經略司。

    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于羅殿、自杞、大理諸蠻。

    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

    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诏賞之。

    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

    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

    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

    土人雲,尤驵駿者,在其産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裡,第官價已定,不能緻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诏。

    南诏,大理國也。

    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

    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

    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

    嶺南自産小驷,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

    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于廣南,其實猶西馬也。

    每擇其良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辍。

    鹹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将、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甯即放歸。

    又雲,陳岩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

    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

    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複嶺,盤回鬥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碛險惡。

    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

    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

    綱兵所經,甚于寇賊。

    雖臣僚條奏更疊,終莫得其要領。

    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欤? 《宋史》 元·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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