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
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雖廢,複得叙官。
"命特治之,會赦勿叙用。
尚書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人死罪,不與。
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
谏官王贽言:"情有輕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于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
"诏可。
近臣間有幹請,辄為言官所斥。
谏官陳升之嘗言:"有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以中旨釋之。
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幹請之罪,以違制論。
"許之。
仁宗于賞罰無所私,尤不以貴近廢法。
屢戒有司:"被内降者,執奏,毋辄行。
"未嘗屈法以自徇也。
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
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
今守臣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習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
三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路牢城。
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衆,非'刑期無刑'之道。
俟有過誤,貸無傷也。
"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甯二年,内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于嶺外,歲餘方知,請行服。
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
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砀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請同舉人法,得免丁徭。
"帝憫之,複賜出身,仍與注官。
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
诏邊人橫遭屠戮,職其緻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複仇,後世無法。
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複父仇。
帝義之,決杖、編管。
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赟父為人毆死,赟幼,未能複仇。
幾冠,刺仇,斷支首祭父墓,自首。
論當斬。
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诏貸死,刺配鄰州。
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缢殺之,又殺兄子,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
鄰裡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
且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
紹聖以來,連起黨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
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内窮聲色之欲,征發亡度,号令靡常。
于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
崇甯五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
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
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
"明年,诏:"凡禦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
如違,并以違禦筆論。
"又定令:"凡應承受禦筆官府,稽滞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三日以大不恭論。
"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浸深,無複祖宗忠厚之志。
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
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
知常州周杞擅殺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
"即命削杞籍。
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
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
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辄與之轉官。
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煉以為重輕也。
"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谏,帝尋以為秘書少監。
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谏官,恐四方觀望耳。
"其用心忠厚如此。
後诏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
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讨之,然得貸亦衆。
同知樞密院事李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兩人足矣。
"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
諸文臣寄祿官并帶"左"、"右"字,贓罪人則去之。
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
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之足矣。
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然豈忍寘缙紳于死地邪?"
在徽宗時,刑法已峻。
雖嘗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
比中興之初,诏用政和遞減法,自是迄嘉定不易。
自蔡京當國,凡所請禦筆以壞正法者,悉厘正之。
諸獄具,令當職官依式檢校。
枷以幹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
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
諸獄司并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别具單狀。
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