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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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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知卿忠,卿言是也,當更俟三二年。

    "章十九上,待命百餘日,須發為白。

    朝廷知不能奪,乃罷知谏院,改集賢殿修撰,糾察在京刑獄,同修起居注,遂知制诰。

    鎮雖解言職,無歲不申前議。

    見帝春秋益高,每因事及之,冀以感動帝意。

    至是,因入謝,首言:"陛下許臣,今複三年矣,願早定大計。

    "又因祫享,獻賦以諷。

    其後韓琦遂定策立英宗。

     遷翰林學士。

    中書議追尊濮王,兩制、台谏與之異,诏禮官檢詳典禮。

    鎮判太常寺,率其屬言:"漢宣帝于昭帝為孫,光武于平帝為祖,其父容可稱皇考,議者猶非之,謂其以小宗合大宗之統也。

    今陛下既以仁宗為考,又加于濮王,則其失非特漢二帝比。

    凡稱帝若考,若寝廟,皆非是。

    "執政怒,召鎮責曰:"方令檢詳,何遽列上!"鎮曰:"有司得诏,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

    奈何更以為罪乎?"會草制,誤遷宰相官,改侍讀學士。

     明年,還翰林,出知陳州。

    陳方饑,視事三日,擅發錢粟以貸。

    監司繩之急,即自劾,诏原之。

    是歲大熟,所貸悉還。

    神宗即位,複為翰林學士兼侍讀、知通進銀台司。

    故事,門下封駁制旨,省審章奏,糾擿違滞,皆著所授敕,後乃刊去。

    鎮始請複之,使知所守。

     王安石改常平為青苗,鎮言:"常平之法,起于漢盛時,視谷貴賤發斂,以便農末,最為近古,不可改。

    而青苗行于唐之衰世,不足法。

    且陛下疾富民之多取而少取之,此正百步、五十步之間耳。

    今有兩人坐市貿易,一人故下其直以相傾,則人皆知惡之,可以朝廷而行市道之所惡乎?"呂惠卿在迩英言:"今預買?絹,亦青苗之比。

    "鎮曰:"預買,亦敝法也。

    若府庫有餘,當并去之,豈應援以為比。

    "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诏命分析,鎮皆封還。

    诏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诏許之,鎮再封還。

    帝以诏直付光,不由門下。

    鎮奏曰:"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乞解銀台司。

    " 舉蘇轼谏官,禦史謝景溫奏罷之;舉孔文仲制科,文仲對策,論新法不便,罷歸故官。

    鎮皆力争之,不報。

    即上疏曰:"臣言不行,無顔複立于朝,請謝事。

    臣言青苗不見聽,一宜去;薦蘇轼、孔文仲不見用,二宜去。

    李定避持服,遂不認母,壞人倫,逆天理,而欲以為禦史,禦史台為之罷陳薦,舍人院為之罷宋敏求、呂大臨、蘇頌,谏院為之罷胡宗愈。

    王韶上書肆意欺罔,以興造邊事,事敗,則置而不問,反為之罪帥臣李師中。

    及禦史一言蘇轼,則下七路掎摭其過;孔文仲則遣之歸任。

    以此二人況彼二人,事理孰是孰非,孰得孰失,其能逃聖鑒乎?言青苗有見效者,不過歲得什百萬缗錢,缗錢什百萬,非出于天,非出于地,非出于建議者之家,蓋一出于民耳。

    民猶魚也,财猶水也,養民而盡其财,譬猶養魚而竭其水也。

    " 疏五上,其後指安石用喜怒為賞罰,曰:"陛下有納谏之資,大臣進拒谏之計;陛下有愛民之性,大臣用殘民之術。

    臣知言入觸大臣之怒,罪且不測。

    然臣職獻替而無一言,則負陛下矣。

    "疏入,安石大怒,持其疏至手顫,自草制極诋之。

    以戶部侍郎緻仕,凡所得恩典,悉不與。

    鎮表謝,略曰:"願陛下集群議為耳目,以除壅蔽之奸,任老成為腹心,以養和平之福。

    "天下聞而壯之。

    安石雖诋之深切,人更以為榮。

    既退,蘇轼往賀曰:"公雖退,而名益重矣!"鎮愀然曰:"君子言聽計從,消患于未萌,使天下陰受其賜,無智名,無勇功;吾獨不得為此,使天下受其害而吾享其名,吾何心哉!"日與賓客賦詩飲酒,或勸使稱疾杜門,鎮曰:"死生禍福,天也,吾其如天何!"同天節乞随班上壽,許之,遂為令。

    轼得罪,下台獄,索與鎮往來書文甚急,猶上書論救。

    久之,徙居許。

     哲宗立,韓維言:"鎮在仁宗時,首啟建儲之議,未嘗以語人,人亦莫為言者。

    "具以十九疏上之。

    拜端明殿學士,起提舉中太一宮兼侍讀,且欲以為門下侍郎。

    鎮雅不欲起,從孫祖禹亦勸止之,遂固辭,改提舉崇福宮。

    祖禹谒告歸省,诏賜以龍茶,存勞甚渥。

    複告老,以銀青光祿大夫再緻仕,累封蜀郡公。

     鎮于樂尤注意,自謂得古法,獨主房庶以律生尺之說。

    司馬光謂不然,往複論難,凡數萬言。

    初,仁宗命李照改定大樂,下王樸樂三律。

    皇祐中,又诏胡瑗等考正。

    神宗時诏鎮與劉幾定之。

    鎮曰:"定樂當先正律。

    "神宗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鎮作律尺、龠合、升鬥、豆區、鬴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

    而劉幾即用李照樂,加用四清聲而奏樂成。

    诏罷局,賜赍有加。

    鎮曰:"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

    "至是,乃請太府銅為之,逾年而成,比李照樂下一律有奇。

    帝及太皇太後禦延和殿,召執政同閱視,賜诏嘉獎。

    下之太常,诏三省、侍從、台閣之臣,皆往觀焉。

    鎮時已屬疾,樂奏三日而薨,年八十一。

    贈金紫光祿大夫,谥曰忠文。

     鎮平生與司馬光相得甚歡,議論如出一口,且約生則互為傳,死則作銘。

    光生為《鎮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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