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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一十 食貨志六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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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州、陳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閣,每軍國有須,應機漕引。

    自此費役微省。

     三門都將薛欽上言:「計京西水次汾華二州、恒農、河北、河東、正平、平陽五郡年常綿絹及貲麻皆折公物,雇車牛送京。

    道險人弊,費公損私。

    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匹三丈九尺,別有私民雇價布六十匹;河東一車,官酬絹五匹二丈,別有私民雇價布五十匹。

    自餘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

    今求車取雇絹三匹,市材造船,不勞採斫。

    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

    雇作手并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

    計一船剩絹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

    又租車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載;私民雇價,遠者五鬥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

    準其私費,一車布遠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

    造船一艘,計舉七百石,準其雇價,應有一千四百匹。

    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并船上覆治雜事,計一船有剩布一千一百匹。

    又其造船之處,皆須鋸材人功,并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給當州郡門兵,不假更召。

    汾州有租調之處,去汾不過百裡,華州去河不滿六十,並令計程依舊酬價,車送船所。

    船之所運,唯達〈氵雷〉陂。

    其陸路從〈氵雷〉陂至倉庫,調一車雇絹一匹,租一車布五匹,則於公私為便。

    」 尚書度支郎中朱元旭計稱:「效立於公,濟民為本;政列於朝,潤國是先。

    故大禹疏決,以通四載之宜;有漢穿引,受納百川之用。

    厥績顯於當時,嘉聲播於圖史。

    今校薛欽之說,雖跡驗未彰,而指況甚善。

    所雲以船代車,是其策之長者。

    若以門兵造舟,便為闕彼防禦,無容全依。

    宜令取雇車之物,市材執作,及倉庫所須,悉以營辦。

    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令州郡綱典各受租調於將所,〔一三〕然後付之。

    十車之中,留車士四人佐其守護。

    粟帛上船之日,隨運至京,將共監慎,如有耗損,同其陪徵。

    〔一四〕河中缺失,專歸運司。

    輸京之時,聽其即納,不得雜合,違失常體。

    必使量上數下,謹其受入,自餘一如其列。

    計底柱之難,號為天險,迅驚千裡,未易其功。

    然既陳便利,無容輒抑。

    若效充其說,則附例酬庸,如其不驗,徵填所損。

    今始開創,不可懸生減折,具依請營立。

    一年之後,須知贏費。

    歲遣禦史校其虛實,脫有乖越,別更裁量。

    」尚書崔休以為刳木為舟,用興上代;鑿渠通運,利盡中古。

    是以漕輓河渭,留侯以為偉談;方舟蜀漢,酈生稱為口實。

    豈直張純之奏,見美東都;陳勰之功,事高晉世。

    其為利益,所從來久矣。

    案欽所列,實允事宜;郎中之計,備盡公理。

    但舟楫所通,遠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宜止在前件。

    昔人乃遠通褒斜以利關中之漕,南達交廣以增京洛之饒。

    況乃漳洹夷路,河濟平流,而不均彼省煩,同茲巨益。

    且鴻溝之引宋衛,史牒具存;討虜之通幽冀,古跡備在。

    舟車省益,理實相懸;水陸難易,力用不等。

    昔忝東州,親逕□驗,斯損益不可同年而語。

    請諸通水運之處,皆宜率同此式。

    縱復五百、三百裡,車運水次,校計利饒,猶為不少。

    其欽所列州郡,如請興造。

    東路諸州皆先通水運,今年租調,悉用舟楫。

    若船數有闕,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

    其先未通流,宜遣檢行,閑月修治,使理有可通,必無壅滯。

    如此,則發召匪多,為益實廣,一爾暫勞,久安永逸。

    」錄尚書、高陽王雍,尚書僕射李崇等奏曰:「運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車息耗,實相殊絕。

    欽之所列,關西而已,若域內同行,足為公私巨益。

    謹輒參量,備如前計,庶徵召有減,勞止小康。

    若此請蒙遂,必須溝洫通流,即求開興修築。

    或先以開治,或古跡仍在,舊事可因,用功差易。

    此冬閑月,令疏通鹹訖,比春水之時,使運漕無滯。

    」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徵之。

    百姓怨苦,民不堪命。

    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穀六千九百六十斛,麫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寇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

    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稟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二年冬,〔一五〕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又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

    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

    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一六〕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州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孝靜天平初,以遷民草創,資產未立,詔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賑之。

    三年夏,又賑遷民稟各四十日。

    其年秋,并、肆、汾、建、晉、泰、陝、東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飢流散。

    四年春,詔所在開倉賑恤之,而死者甚眾。

    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和三年冬,請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

    天下利焉。

     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一七〕而民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

    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

    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其國用所須,別為條制,取足而已。

    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輒障吝。

    強弱相陵,聞於遠近。

    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

    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

    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絕望。

    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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