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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八之一 禮志四之一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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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于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

    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眾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

    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

    」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閤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緻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

    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

    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

    然則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

    今祭圓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

    一祭而六祀備焉。

    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 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一七〕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

    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

    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緻一也。

    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

    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

    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

    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

    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

    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緻別。

    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

    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

    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

    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

    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

    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

    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

    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

    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

    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

    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

    〔一八〕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

    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

    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

    奄岱踰河,境被淮漢。

    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

    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

    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

    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

    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

    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

    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

    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

    所論事大,垂之萬葉。

    宜並集中秘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

    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

    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

    魏雖建國君民,兆眹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

    然此帝業,神元為首。

    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

    至于桓、穆,洛京破亡。

    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

    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

    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一九〕大造中區。

    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

    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

    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

    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

    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

    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

    且秦并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

    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

    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

    魏接其弊,自有彜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耶?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王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

    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

    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

    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

    」詔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遊明根,〔二0〕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

    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

    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

    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

    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

    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

    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

    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

    二家之論,大略如此。

    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

    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

    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緻難奪。

    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

    」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

    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

    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

    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 四月,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

    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

    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

    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

    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

    比功校德,以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

    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

    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

    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于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

    必不可豫,設可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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