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重不遷,二祧以盛德不毀。
疊遷之義,其在四廟也。
祭統雲: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
注雲:『昭穆鹹在,同宗父子皆來。
』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繫於昭穆也。
若一公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
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預列。
既無正據,竊謂太廣。
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
靈太後令曰:「議親律注雲:『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
』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
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緻疑。
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外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群辟。
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
琰之援據,甚允情理。
可依所執。
」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後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
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
若禘廢朝會,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
鄭玄禮注雲:『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群廟。
』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
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于平丘,八月歸,不及於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
經曰:『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
』傳曰:『禘於武公。
』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
』喪畢祫禘,似有退理。
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
禮雲『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
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
請移禘祀在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
祭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
既被成旨,宜即宣行。
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君舉必書,恐貽後誚。
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
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
冒陳所見,伏聽裁衷。
」靈太後令曰:「可如所執。
」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
而議者或雲五室,或雲九室,頻屬年饑,遂寢。
至是復議之,詔從五室。
及元叉執政,遂改營九室。
值世亂不成,宗配之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後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
時疑其廟制。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
案王制雲: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又小記雲:王者立四廟。
鄭玄雲:「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
」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
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
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
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雲:「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八〕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
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
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
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
」鄭玄雲:「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
」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
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
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
又禮緯雲:「夏四廟,至子孫五。
殷五廟,至子孫六。
」注雲:「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
」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
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
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
此又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
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
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
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
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
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
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
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
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
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準大夫。
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