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皆四棘五架,北廂設坐,東昭西穆。
』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
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
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
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
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
禮官雲應用幣。
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
于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
伯茂據尚書召誥,應用牲。
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
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祕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禦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祕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
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
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
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鵄尾。
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門之外。
既有東門,明非一門。
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
準據今廟,宜開四門。
內院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
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
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
內外門牆,並用赭堊。
廟東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廨并廚宰,東為廟長廨并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校勘記
〔一〕 及義有精浮 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七頁「及」作「析」。
按「析義」與上「持論」為對文,疑「及」字訛。
〔二〕 舉二經於和中 按「和中」不詳,疑「淹中」之訛。
漢書卷三0藝文志:「禮古經者出於魯淹中及孔氏。
」
〔三〕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通典卷五0禘祫下載孫惠蔚議「五年」作「廢帝正始二年」。
按景初止三年,明年曹芳(廢帝)改元正始,正始二年正月正得二十五晦。
「五」字疑為「正」字之訛,下脫「始二」二字。
〔四〕 升食太祖 諸本「升」訛「外」,不可通,今據通典卷五0改。
〔五〕 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諸本無「三」字,通典卷五0載崔亮議有。
按若作「年終」,(指明年年終,)去元恪之死不及二年,與所雲「三年乃祫」的歷代禮制不合,豈得謂「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知「年」上當脫「三」字,今據補。
〔六〕 鄭玄注雲 諸本「雲」作「大」,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七頁作「雲」。
按若作「大」,當與下「禘郊」連讀,而禮記祭法鄭注原文無「大」字,且於文義亦贅,知是「雲」之訛,今據改。
〔七〕 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八頁此句作「實四廟孫而言五廟者,容顯考為始封子也」,與今本禮記文王世子合。
然觀下文李琰之議引鄭注與此同,或當時禮記自有別本與今傳本不同,非必脫誤,冊府當據今傳本改。
〔八〕 鄭玄雲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按此引鄭注亦與今傳本不同(見上條)。
「四廟」下無「孫」字,「始封」下有「君」字並與上王僧奇、李琰之議元繼請預祭祀所引鄭注合,但傳本禮記及王、李二議「高祖」並作「顯考」。
原文當作「顯考」,而「顯考廟」即「高祖廟」,當是王延業以意改易,今不改。
〔九〕 若不遷太祖不須發祖是人之文 諸本「發」作「廢」,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五頁作「發」。
按這是申說禮「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語,「廢」字與上下文不貫,乃「發」字形近而訛,今據改。
〔一0〕諸侯五廟親四始祖一明始封之君或上或下 諸本「四」下無「始祖一明」四字,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六頁有。
按禮緯稱五廟,始祖廟一加四親廟為五,若無「始祖一」三字,則止四親廟,何雲五廟,知是脫文。
又「明始封之君」雲雲乃盧觀釋禮緯語,無「明」字,則禮緯本文與盧觀語相混。
今皆據補。
〔一一〕想象平存 通典卷四八卿大夫士神主及題闆條載此議「平」作「乎」,疑是。
〔一二〕此為埋重則立主矣 諸本「埋」作「理」,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六頁及王先謙魏書校勘記所據宋本作「埋」。
按禮記檀弓四「重,主道也」,鄭注:「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重,既虞而埋之,乃復作主。
」「理」乃「埋」形近而訛,今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