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縣四十六年分,尚應征粟一十萬七千六百九十六石四鬥零;臣仍檄行照數征收造報,以副奏銷去後。
茲據布政使金培生會同署糧驿道事分巡延建邵道佥事陳廷統詳:據台灣府知府周元文、署台灣縣事台灣府同知孫元衡、鳳山縣知縣宋永清、署諸羅縣事鳳山縣知縣宋永清據阖屬裡民環庭佥籲,以疊罹荒歉之後,米價騰貴,升合艱難,汪洋大海,告粜無門,徙有急公之心,已當束手無策,請題帶征;并準台灣廈門道副使王敏政移報前由。
該司道查以台郡迩年連過旱災,百姓俯仰不繼,值此青黃不接之候,責其辦完十餘萬之粟石,征比勢必不前;是使小民徒受敲撲,究于國賦無補。
請将台灣縣康熙四十六年分應征額粟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二石六鬥零、鳳山縣應征額粟四萬二百五十八萬四鬥零、諸羅縣應征額粟三萬三千五百四十五石三鬥零,于四十七、八兩年帶征。
所征前項額粟,仍彙入各年奏銷冊内一并報部查核,以舒民力,以廣皇仁等由前來,臣覆查無異。
謹會同閩浙總督臣梁鼐合詞具題,伏乞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題補道員奏折(康熙四十八年)
為台道職屬重寄,謹薦真實能員,仰祈睿鑒特裁事。
竊照台灣為海域要區,而道員實關系重大;蒙我皇上遠鑒情形,設立一府、三縣撫循,并設重兵彈壓。
所有兵馬、錢糧、地丁、饷稅及督察屬員賢否,全在道員考核綜理。
且又兼理學政,有考校士子之責。
非得真實能員,難勝其任。
今台灣廈門道副使王敏政已經推升,其所遺員缺,應于文到日,将閩省道員中逐一詳擇,或曆俸未久、或與例不符,并無銜缺相當、人地相宜、可以調補者。
我皇上神明洞鑒,有可以補授之員,伏乞特簡。
或一時未有其人,臣查見任四川學政陳璸,奮任福建古田縣,廉能著稱;曾經改調台灣縣,政聲日着,輿情悅服,至今感戴不忘。
若得此人補授台灣廈門道缺,不獨陳璸駕輕就熟,而台灣士民且大慰所望,其于重地裨益,良非淺矣。
臣封疆念切,不揣愚昧,妄舉所知。
若雲見任學政不便調補,臣愚以為四川學政得人猶易,而台灣一道得人實難;可否伏候聖裁。
臣謹具折遣臣家人代臣恭進,伏乞睿鑒。
申饬台地應行事宜條款檄
為特申台地應行未盡事宜,以固海疆事。
照得台灣自平定迄今,所有應行事宜,業經曆任督部院暨前院會同酌議,大者具疏題請,小者申饬遵行各在案。
本都院下車以來,采訪台屬民情,籌度地勢,尚有未盡事宜,業經詳細斟酌,合就胪列饬遵。
為此牌仰該府官吏照牌事理,即便查照開後有條,按款轉饬遵照舉行,仍具文回報,毋違。
計開:
一、清查匪類:凡地方生事作歹,多系蹤迹無定、不入版籍之人。
台屬原有官莊産業,其佃丁半屬粵人。
其新到台地無籍之徒,不免互相援引,蟠踞窩藏。
一入其莊,非鄉保所能過問。
更營兵内有夥兵,原系平民影冒營伍,不入保甲;一遇犯事,則投營抗拘,有司不能執法審理,深為大害。
文到該府,即便轉行各縣,凡各莊佃丁,俱着管事按名開報;其有營夥兵,移營着令正兵開明造冊,交送有司一體編入保甲,不許遺漏一名。
遇有犯事,一例勾問。
如有倚勢阻撓者,許有司據實詳究。
一、議建竹城:各府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