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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經世文編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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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台灣米禁疏 條陳台灣事宜狀 治台灣私議 台灣設官莊議 上福節相論台事書 台灣城工可緩議 與程梓庭制府書 上楊中丞書 上某兵備論治台書 議複水師李提督台灣治略 籌防之策(二條) 乞總署代奏下忱書 論日人經營台灣 論台灣亟宜變法 種樟熬腦說 台灣鹽務考 請開台灣米禁疏浙閩總督高其倬 竊查閩省泉、漳二府,向資台米以濟民食。

    自朱一貴變後,巡台禦史恐其運出接濟洋盜,又恐聽民搬運以至台灣米價騰貴、或生事端,遂禁止不許過海。

    泉、漳之民,有米無米,在所不顧。

    不知台灣地廣民稀,所出之米,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用。

    民人用力耕田,固為自身食用,亦圖賣米換錢。

    一行禁止,則囤積之米,廢為無用;既不便于台灣,又不便于泉、漳。

    究竟泉、漳之民,勢不得不買;台灣之民,亦勢不能不賣。

    查禁雖嚴,不過徒生官役索賄私放之弊。

    臣查開通台米,其益有四: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資藉,不苦乏食;二、台灣之民既不苦米積無用,又得售賣之益,則墾田愈多;三、可免泉、漳、台灣之民,因米糧出入之故,受脅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買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

    至開通米禁,有須防之處二端,亦不可不加詳慮。

    其一恐泉、漳之民任意搬買,或緻台灣米貴。

    查台地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食。

    嗣後應于冬成之時,詳加确查。

    若台灣豐熟,即開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販賣。

    雖年歲稍豐,而一時偶有米貴情形,臣亦随時查禁,必不敢疏忽滋事。

    其一恐買米之船,接濟洋盜。

    查海洋之中,劫米為盜者頗多,買米為盜者實少。

    閩地曆來諸臣,既于此鰓鰓過計,臣亦不敢不于此詳細周防。

    嗣後泉、漳之民過台買米者,俱令于本地方報明,欲往台買米若幹、載往某處販賣,取具聯保,詳報臣等衙門;即飛行台灣,及所賣之府縣,兩處稽查。

    如有不到,即系偷賣,必嚴懲聯保,究出本船之人盡法重處。

    如此查防,自不緻接濟洋盜矣。

     --錄自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四「兵政」。

     條陳台灣事宜狀(雍正□年)台灣知府沈起元 卑府既無知識,初到台地,見聞未廣,無可以仰佐高深,何敢安置一喙?顧有不忍不言、不敢不言者,惟大人恕其狂率而鑒其愚誠,幸甚幸甚! 一、偷渡之禁不可不為轉計也。

    蓋其間有必不可禁、必不可不禁者,而以現在之法處之,則二者皆失。

    其必不可禁者,則漳、泉内地無籍之民無田可耕、無工可雇、無食可覓,一到台地,上之可以緻富,下之可以溫飽,一切農工商買以及百藝之末,計工授直,比内地率皆倍蓰。

    而必曰爾其堅坐餓死,無往求生為也,既非為民父母之道;且或親戚、兄弟在台成業,此既需人助理,彼可相依為活,合之則兩全、離之則兩傷,此必不可禁者也。

    其必不可不禁者,則以海外之地,作奸犯科之民動辄渡洋,于内地為漏網、于台地為養奸,此必不可不禁者也。

    法當第禁奸民之偷,而不當禁良民之渡;且必許良民之渡,而後可禁奸民之偷。

    何也?将禁奸民,必行重法。

    而欲行重法,非分别奸、良不可。

    今也不然,惟偷渡是禁。

    奸、良共處其中,豈可概施以大法?不得已,以杖責逐回之法處之。

    即有奸匪,台地無從分别,将亦從輕典;則在奸民豈足以示懲?夫民之渡台,如水之趨下,群流奔注,而欲以輕法止之,是以隻手而障崩堤,必不能矣。

    以輕法而止良民之渡,猶且不能;而以止奸民之渡,更何望焉!況沿海内地,在在可以登舟;台地沙澳,處處可以登岸。

    汛口官役之所不能查緝,雖日日處分數官,無補于事。

    力不能禁,而徒使良民之偷渡者,有死亡沉溺之慘、有流離失所之痛,既至于不忍言、不堪言。

    而奸民之偷渡者,仍以台地為逋逃之薮,今日逐之而明日又來,将緻盜賊充斥、奸匪橫行,其患恐有不可言者。

    必許良民之渡,而後可禁奸民之偷。

    仍照前升道吳所議,有來台者,令内地州縣查明有無過犯,取族鄰的保,給照來台入籍,毋使吏胥阻撓。

    此如開一正門,以待善良之步趨。

    其有作奸為匪,州縣不準給照者,計乃獨出于偷渡;而後取而懲以大法,則奸民無可混淆,而良民亦得而樂其業矣。

    若謂渡台者即非良民與雖良民而台地必不容多人,以防異日之患,則大不然。

    夫即今台地,皆閩、廣流民。

    聞之當日,其民風氣最淳;近稍澆漓,然終覺畏法易治。

    所謂奸匪惡少,亦第如鬥米之難升榖而已,一良有司厘剔之即善耳。

    此在内地亦然,不獨台地也。

    且人之樂生惡死,原有同情。

    使其室家安堵、農買樂業,驅之為亂,亦無從者。

    若以人衆為可慮,則台地見在之人,亦未為少也。

    即内地之人,亦何必不可為慮?況渡禁開而台地之人亦未必遽多,渡禁嚴而來台之人亦未嘗或減。

    昨聞之王鎮雲:近日台民比前加多幾倍,蓋以不禁渡台,凡農工商賈來去自如。

    自禁之後,一去則不可複來,故來者不敢複去;所以禁愈嚴而人轉多。

    此王鎮閱曆之言。

    是今日之禁渡,毫無補于國計,而徒有害于生民,斷非可久之道明矣。

    總因前此台變,祗以居官者撤其武備、堕其紀網,平時百計以釀亂,臨變倉皇而失措。

    事敗之後,深諱其故,乃更張其辭,不罪其上而罪其下,以為此流民之所緻也,台民之可畏如此也,事事為因噎廢食之計,豈可勝歎哉!倘為皇上曆言其故,知當日台變之在無兵而不在有民、在無官而不在民多;今但當擇其治民之吏與養民之術而已,則我天子神聖,必能豁然于中,而不肯鰓鰓為無益之禁矣。

    至搬眷之說,尤在憲台洞悉之中,更無庸卑府之贅詞也。

     一、調任之新令太驟也。

    台地重洋遠隔,六年一宦,誠屬太遠;故蒙憲台有請三年更代之舉,荷蒙皇上曲體臣鄰無微不照,有一年更代之旨,此誠嚝世之恩也。

    顧卑府以為若求善治,非久任不可。

    三年考績,乃千古不易之良法。

    況台地此時,正須經理。

    蓋台地章程草率,不比内地。

    内地規模,乘曆代文明之治;而台郡自本朝開疆以前,尚屬洪荒草昧,其初乘鄭氏草竊之餘,苟且從事。

    六十年以前,官斯土者,祗為貪黩縱侈之資,未有經理地方之實。

    是以賦役不均、疆界未正、城栅未立,番漢之處置無法,上下苟安;幸而熟番則淳樸不擾、生番則頑鈍無知,故為易治。

    至于今日,土地日辟,民人日增,熟番之知識日開,生番之氣息漸通,正須廉幹能員經理其地,可以化流民為土著,化熟番為漢人,化生番為熟番,均其賦役,正其疆界,治其城邑,以保障海濱一帶之内地,惟此時為要。

    顧期其盛理,雖甚盛才,非三載不能着效。

    雖蒙聖恩周詳,先令其學習半載,然可學者文移案件而已。

    至于為政之道,存乎其人;人各有心,心各有志。

    為名者有喜功求進之心,為利者有刻薄苛斂之術。

    即有實心為國為民者,而意見各殊;一番更代,必有異轍,下何适從?且人安其心而後能理事;今一年之後,頭緒粗得,而躍躍有去思,居官者知其功之不能竟而志灰、為下者逆計其令之不足遵而情渙,未有不日益草率苟且者,此理之固有、勢之必至也。

    此事所關地方甚大,奏明仍以三年為率,而以半載為協理學習之期,地方幸甚。

     一、水師偏裨之不宜用閩人也。

    向來台地兵卒,大抵驕橫懶惰成風。

    近日行伍數足,約束頗嚴。

    顧聞各路分防之将校,終有不能嚴加約束者。

    原其故,實緣将領即系閩人,則部下之卒,非其舊時侪伍、即其同鄉戚友。

    在提鎮大員,分尊勢重,可以彈壓。

    若夫參遊以下,分既相聯、情複甚接,握手相向,耦居無猜;非甚大犯、誰不姑息,狃于成習,漸不能制。

    夫閩海水師,固非閩人不可;至于将校,似仍宜以外省人領之。

    即如江、浙、粵東之人,亦能便習水道。

    易地相制,則在将校可以法繩下而無所瞻徇,在兵伍自嚴奉約束而無敢怨怼,此亦轉移積習之微權也。

     以上三條,卑府不揣愚昧,竊以為台地至要之事,故不計可否而妄陳之,惟憲台裁擇焉。

     --錄自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四「兵政」。

     治台灣私議(雍正□年)台灣知府沈起元 夫台灣片土,自開辟以來幾千萬年,無論不入版圖,即「淮南」志怪、「山經」紀異,亦未所及。

    自明時鄭「賊」潛蹤于此,引緻紅毛。

    明末鄭「賊」更踞此稱亂,至我朝剪除氛孽,而台灣始入版圖。

    數十年以來,七百餘裡重洋,遂為内沼;哨帆商舶,如遊内港。

    糖粟之富,甲于閩省。

    形勢之壯,屹然為東南七省之藩障。

    自台灣入版圖而後,濱海之地烽煙永息,所系綦重;則所以經理台郡者,可不随時度勢,綢缪整頓,為萬年不拔之計哉? 按台郡之入版圖,正如洪荒初辟,章程制度,草草未立。

    而六十年以前官斯土者,因循廢弛,既所不免;至朱一貴變後,震動當局,地方大臣未敢以緻亂之由據實陳告,及徒為因噎廢食之計,禁官府之攜家、禁民戶之搬眷、禁内民之渡台、汰道标之守兵,以為是可以久安長治矣,何其遠欤?起元來攝府事,凡四閱月,曆覽山川形勢、番漢情形,歎其幅■〈巾員〉廣而控制之道未備,膏壤多而經理之術未詳。

    兵疏吏遠,地廣人稀,以緻生番不時出沒,奸民間且生心。

    深思遠計,今日之經理台郡者,宜分文武之駐防,扼山海之形勢,恤熟番而撫生番,招流民而盡地利,重文吏之權,定考績之期;數年之後,方有可觀者耳。

     一、台灣之治,宜防山而不宜防海也。

    在昔「僞」鄭竊據此島,如釜魚楯豕,惴惴焉朝不保夕。

    人民未集、田土未辟,寄宿于海濱片土,唯慮我朝大兵之入,故鸠其醜類,聚處海濱。

    以台灣縣一席之地為其居室,以安平鎮為門戶、鹿耳門為扼塞,重兵猛将鹹萃于此;于南則防打鼓山,于北則防雞籠城,皆以備内地之大兵也。

    若今日我朝之處置台地,則宜有大異者。

    台灣以西,雖有七百裡重洋,實我朝之内沼也;海舶往來,皆我同族,固無可防。

    即外島如紅毛、呂宋、咬■〈口留〉吧諸國皆微小,震懾天威,通商貿易,隐為屬國,都無可慮。

    是海不必防也,所宜防者山耳。

    山不獨生番之出沒宜防也,凡台郡平埔内之山,層疊僻阻,樹木叢雜,溪壑陰邃,人蹤罕到之處,不知其幾,或且通連内山,稽察稍懈,奸匪匿蹤其中,集數十無賴樹旗歃血,即圖不軌。

    生番之為害猶淺,而漢民之為匪叵測。

    如曩者朱一貴之于三角岔、烏山等處,陳三奇之于阿猴林,猴完之于茇仔林,是其故事矣;故防之不可不密。

    乃協鎮三營屯于安平,總鎮三營屯于台灣,南路一營屯于打鼓,惟北路一營在諸羅山,稍為居中之地,其餘重兵皆在海濱,且道、府、縣治皆濱海涯。

    回顧腹地,東西則深阻重山,南北則遼曠千裡。

    夫居中馭外之道,治天下與治一方無以異。

    設立縣治、處置兵衛,必占形勝。

    今台地兵防之壘與府縣之治,皆守其外而虛其中,禦其前而空其後,腹心阃奧之地轉疏棄而不之計,一旦有意外,彼有盤踞之固、有建瓴之勢,而我方自外而入,仰高而攻,不已左乎?在國家初得台灣時,亦以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裡地耳,故置壁壘、設縣府,皆因「僞」鄭故址,即其營署宮室,以為官府駐劄地。

    今聖教日廣,戶口日繁,田土日辟,南自郎峤、北至雞籠,延袤一千七百餘裡,皆為人煙之境。

    地廣則規模宜遠、防險宜密,形禁勢格之道,誠不可不講也。

    愚以為諸羅居全台之中,負山帶溪,形勝獨得;宜遷府治及鎮标三營于此以控制南北,而後中權之勢始握其要。

    安平片石,離台邑二十裡,不必專駐重兵。

    應留本道于台邑,收協标兩營于内地,而留一營于安平;則鹿耳門雖雲要口,已足稽察彈壓,而外禦之勢已備。

    南路則宜遷鳳山縣治于埤頭,當居民輻辏、行旅往來之孔道,以親民事。

    設下淡水同知于新圍、萬丹之間;凡淡水以東,上至羅漢門、下至海口,凡番漢盜賊之事屬焉。

    南路營參将所屬,原有守備一員,更添設一員。

    一則自鳳山以北,阿猴林、觀音山之外,淡水以西,沿海之地屬焉;一則分兵五百,建營于山豬毛口,自枋寮以北,羅漢門以南,淡水以東,沿山一帶之地屬焉:而統轄于南路營參将。

    如此則重山複水之中,在在有官有兵,可杜生番之出沒、消山匪之奸心,而南路可以無虞矣。

    鎮标既居諸羅,則北路一營可移駐于半線、沙辘之間,以控制八裡岔、雞籠之汛防,于耳目亦近、駕馭亦便,而北路可以高枕矣。

    至彰化大肚溪以北,幅員既廣,地土日辟,四、五年後,民居稠密,必宜更設一縣者也。

    議者欲于藍張興莊、鹿仔港、南嵌、奇武子社旁添設巡檢四員,少佐大員所未及,其說未嘗不可;微員雖多,不足恃也。

     一、台郡荒埔之宜墾而不宜棄也。

    即鳳邑沿山一帶,一二三十裡之廣、百餘裡而遙,與台邑羅漢門内重山疊澗,泉甘土肥,其可耕而種者可數萬頃,可引而溉者不下數十道。

    而北路四、五百裡膏腴之産,更彌漫無際。

    使舉而教民開墾,可活數十萬窮民而裕如;是天設之以濟閩民之窮也。

    但開墾之事,縣令事繁,宜端委之南、北二路同知,令兼水利、捕盜之責,而使之清劃地界與經理水利。

    其清地界也,則當用限田之法,存恤番之意。

    何也?地皆番地,向者番民寡而不能耕、亦愚而不知耕,供飽之餘,棄而不惜,故往往以數百甲之地,得數十金而售之;以緻近日平埔社番亦能耕作,而已無寸土可耕矣。

    官府若不為之地,異日番民之生路既窮,亦慮激而為患。

    故凡開墾荒埔,必酌留番民生息之地;能耕者即劃地而教之耕,不能耕者按甲而貼其饷。

    此恤番之要策也。

    至漢民開墾,向來請墾,混以西至海、東至山為界,一紙呈請,至數百甲而不為限。

    業戶招集佃丁,又私行廣墾,以緻欺隐日甚,甲畝不清。

    且一業戶而包墾既多,所招之佃又不問來曆。

    耕作之時,一莊數十人,或數百人。

    收獲之後,忽然散去。

    其為奸匪,業戶亦不及知。

    家甲之難清,亦坐是焉。

    且所墾既多,田不耕耔,但知廣種薄收,不知深耕易耨;農工之情,亦由是焉。

    故将來開墾,必宜用限田之法。

    如一人一牛付墾十甲,不容混呈廣墾,庶可杜豪強之兼并,溥美利于窮黎。

    清疆理而絕欺隐、屏遊丁而勸力作,法莫善于此矣。

    其理水利也,台地溪泉,大者數十、小者無算,向以溪道迂淺,故水發則有泛濫四溢、沖決田禾之患。

    不設堤閘,故急舄于海,則有灌溉無資之慮。

    是宜浚之使深,多開旁支,節其高下,以引緻田間,築堤以蓄之、開鬥門以洩之,則可以資灌溉之利,可以杜沖決之患。

    水為利而不為害,無水旱之虞;而一登、再登之榖,可以接濟漳、泉兩郡之民,永無艱食之患矣。

     一、歸化生番之宜結其心也。

    熟番固極馴樸,惟在有司視同赤子,恩恤為主。

    即生番間為民害,其間犷悍者,亦第如虎狼之性與人殊,見人搏噬,要無争奪計謀,其畏漢人亦甚。

    兵防稍嚴,竄匿不暇。

    至于歸化生番,如内悠六社、大武壟八社、水連沙十五社、碉壘番内之加泵社、加者野也社,其人雖悍,性本樸直。

    既已歸化,即無二心。

    每次征番,一經調度,率先效力;不但不為民害,兼能助剿兇番。

    宜約略雲、貴土司之例,即其土官,奏明皇上,給以冠帶俸食,使治其番衆,毋為兇暴;與之約法,毋得招匿逋逃。

    彼益鼓舞效順,不特可使之固結而無叛志,即有梗化者,彼更可為我之悍禦,應勝于兵力數倍。

    俸食之需,計歲費布數百疋、鹽數百石而已足。

    我國家威德遠布,日盛月新,将來生番且漸化為熟番,其機已動,其勢亦所必至;豈得僅以毒蛇猛獸待之,遂為長策乎? 一、本道之權宜專重也。

    台郡重洋阻隔,風汛不時,每地方有事,動須請命兩司、兩司請命兩院,文移往返,辄須累月;一經駁議,往往經年。

    事之叢廢,半由于此。

    且台地興内地不同,唯本道熟悉情形,可以随宜裁處;兩司在内,以遙度耳聞之見處之,所以彼此饬查,每無定局。

    至如詞訟命盜等案,其審實重犯,固應解院;而原告幹證應審人等,遠涉重洋,水陸千有餘裡,其為拖累,何可勝道?至于錢糧本無解司,原系另行奏銷,每年核定應協濟兵饷若幹,遣官支領外,其征比緩急早晚之宜,亦與内地不同,原非藩司所能稽察。

    愚以為刑名、錢榖之事,統歸本道查審詳院定案,不必更經藩臬衙門,則一凡公事可以随時辦理。

    況兩禦史坐鎮台地,倘台道有所缺失,禦史可以就近糾察,不必以專擅為嫌。

    至于海疆重地,文武宜帶兵威,方可資其彈壓,緩急可恃。

    故向來設道标之制,自有深意。

    曩以台變之故,謂道标之無用,遂議裁汰。

    夫台變之際,豈獨道标無用,又豈可盡廢耶?以皇上之用人,今日之吏治,而仍用昔年之制,未嘗不大有補于海疆也。

     --錄自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四「兵政」。

     台灣設官莊議鄭光策 台地之亂何為乎?以民之疾視其長上也。

    民之所以疾視其長上者,以朘削日深,而不勝其切心之痛也。

    然則今日改弦更張,為之上者,必奉公潔己,皆悉反前此之所為,固不待再計決矣。

    雖然,人情不甚相遠,廉吏衆所願為。

    苟非甚不足于己,亦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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