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延意稍解。
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才人觖望。
”巴延曰:“舉子多以贓敗。
”有壬曰:“科舉未行時,台中贓無算,豈盡出于舉子?”巴延曰:“舉子中可任用者惟參政耳。
”有壬曰;“若張起岩、馬祖常輩,皆可任大事,即歐陽原功之文章,亦豈易及!”巴延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食者,自能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耶?”有壬曰:“為士者初不事衣食,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
”巴延曰:“科舉取人,實妨選法。
”有壬曰:“今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馀名。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亦且七十三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馀人,選法果相妨乎?”巴延心然其言,而其議已定,不可中辍,乃溫言慰解之。
翊日,宣诏,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禍不敢辭。
治書侍禦史布哈诮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橋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移疾不出。
甲申,太白經天。
乙酉,巴延請内外官悉循資铨注,今後無得保舉,澀滞選法,從之。
丙戌,太白經天。
甲午,以雅克特穆爾、騰吉斯、達朗達赉所奪高麗田宅還其王喇特納實裡。
戊戌,召前知樞密院事福鼎實喇布哈、薩爾迪格還京師。
初,二人以帝未立,謀誅雅克特穆爾,為所誣貶,故正之。
太史屢言星文示儆,帝以世祖在位久,欲祖述之,辛醜,下诏改元。
诏略曰:“惟世祖皇帝,在位長久,天人協和,諸福鹹至,祖述之意,良切朕懷。
今特改元統三年為至元元年。
”
監察禦史李好文言:“年号襲舊,于古未聞;襲其名而不蹈其實,未見其益也。
”因言時弊不如至元者十馀事,不報。
好文錄囚河東,有李拜拜者殺人,而行兇之狀不明,凡十四年不決,好文曰:“豈有不決之獄如是其久乎?”立出之。
王傅薩都喇以足蹋人而死,衆皆曰:“殺人非刃,當杖之。
”好文曰:“怙勢殺人,甚于用刃。
況因有所求而殺之,其情為尤重。
”乃置之死,河東為之震肅。
立常平倉。
趙世延自至順中移疾歸,旋有诏征還朝,不能行,仍徐奎章閣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中書平章政事。
十二月,戊午,日色如赭。
乙醜,上太皇太後尊号曰:“贊天開聖徽懿宣昭貞文慈佑儲善衍慶福元太皇太後。
”
丙子,安慶、蕲、黃地震。
丁醜,西番賊起,遣兵擊之。
戊寅,蒙古國子監成。
閏月,丁亥,日赤如赭,凡二日。
中書平章政事徹爾特穆爾嘗指斥武宗,于是台臣複劾之,而巴延亦惡其忤己,壬寅,流之于安南,人皆快之,尋卒。
是歲,賜天下田租之半。
诏:“凡有妻室之僧,還俗為民。
”既而複聽為僧。
山東盜起。
陳馬騾及新李白晝殺掠,山東廉訪使達爾瑪以為吏貪污所緻,先劾去之,而後上擒賊方略,朝廷嘉納之。
即遣兵擒獲,濟、魯以安。
至元二年丙子,一三三六年
春,正月,乙醜,宿松縣地震,山裂。
是月,置都水庸田使司天平江。
前中書左丞王結卒,追封太原郡公,谥文忠。
結立言制行,皆法古人。
故相張珪曰:“王結非聖賢之書不讀,非仁義之言不談。
”識者以為名言。
二月,甲申,太白經天。
戊子,诏以世祖所賜王積翁田八十頃,還其子都中。
初,積翁赍诏谕日本,死于王事,嘗受賜,後收入官,故複賜之。
己醜,立穆陵關巡檢司。
丁酉,追尊帝生母瑪勒岱為貞裕徽聖皇後。
三月,丁巳,以累朝珠衣、七寶項牌賜巴延。
庚申,日赤如赭;壬戌,複如之。
乙醜,以薩敦上都居第賜太保定珠,仍束有司籍薩敦家财。
甲戌,複四川鹽茶之禁。
夏,四月,丁醜朔,日赤如赭。
丁亥,禁服麒麟、莺鳳、白兔、靈芝、雙角五爪龍、八龍、九龍、萬壽、福壽、赭黃等服。
戊戌,帝如上都。
五月,丙午朔,黃河複于故道。
乙卯,南陽、鄧州大霖雨,自是日至六月甲申,湍河、白河大溢,大為災。
壬申,秦州山崩。
六月,丁醜,禁諸王、驸馬從衛服濟遜衣,系縧環。
辛卯,以汴梁、大名諸路圖蔔台地土賜巴延。
禮部侍郎呼勒岱請複科舉取士之制,不聽。
庚子,泾水溢。
秋,七月,庚申,禁隔越中書口傳敕旨,冒支錢糧。
庚午,敕賜上都孔子廟碑,載累朝尊崇之意。
是月,黃州蝗,督民捕之,日有五鬥。
八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诏:“雲南、廣海、八番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給糧食舟車護送還鄉;無親屬者,官為瘗之。
”
庚子,诏:“強盜罪皆死;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項,再犯黥,三犯劓;鼻後再犯者死。
盜諸物者,照其數估價。
省、院、台、五府官三年一次審決。
著為令。
”
九月,戊辰,帝至自上都。
冬,十月,己亥,诏:“每日,右丞相巴延、太保定珠、中書平章政事昂吉爾聚議于内廷。
平章事政塔斯哈雅、右丞相衮巴布勒、參知政事納琳、許有壬等聚議于中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