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欲集此緣,非郡人朱沖不可。
”沖,勔之父也。
京即召沖語之,沖願獨任。
居數日,沖請京詣寺度地,至,則大木數千章積庭下,京器其能。
逾年,京召還朝,遂挾勔與俱,竄其父子名姓于童貫軍籍中,皆得官。
帝頗垂意花石,京諷沖密取浙中珍異以進。
初緻黃楊三本,帝嘉之。
後歲歲增加,然歲不過再三貢,貢物裁五六品。
至是漸盛,舳舻相銜于淮、汴,号“花石綱”,置局蘇州,命勔總其事。
崇甯五年遼乾統六年
春,正月,戊戌夕,彗出西方,由奎貫胃,昴、畢。
庚子,複置江、湖、淮、浙常平都倉。
甲辰,以呈居厚為門下侍郎,劉逵為中書侍郎。
乙巳,以星變,避殿,減膳。
诏中外臣僚,并許直言朝政阙失。
毀元祐黨人碑。
又诏:“應元祐及元符末系籍人等,遷谪累年,已定懲戒,可複仕籍,許其自新。
朝堂石刻,已令除毀,如外處有奸黨石刻,亦令除毀。
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糾,常令禦史台覺察,違者劾奏。
”
丙午,尚書省言:“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民間買賣陰滞。
其荊湖、兩浙、江南、淮南路已降指揮,并改作當五行使。
尚慮民間盜鑄不已,其當十錢并行罷鑄,仰鑄小平錢。
”從之。
丁未,太白晝見。
大赦天下,除黨人一切之禁。
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應見貶責命官,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官員犯徒罪以下,依條不以赦降去官原減者,許于刑部投狀,本部具元犯因依聞奏,未斷者,并仰依令赦原減。
又诏:“已降指揮除毀元祐奸黨石刻,及與系籍人叙複注拟差遣,深慮愚人妄意臆度,觊欲更張熙、豐善政,苟害繼述,必置典刑。
”權罷方田。
戊申,诏侍從官奏封事。
己酉,罷諸州歲貢供奉物。
庚戌,三省同奉旨叙複元祐黨籍曾任宰臣、執政官劉摯等十一人,待制以上官蘇轼等十九人,文臣馀官任伯雨等五十五人,選人呂諒卿等六十七人。
辛亥,禦殿,複膳。
壬子,诏:“新建四輔,城隍、廨舍、軍營等,漸次興修,毋得擾民。
”
罷圜土法。
甲寅,以緻仕呂惠卿知青州。
丁巳,诏罷書、畫、算、醫四學。
戊午夕,彗滅,自始見至此凡二十日。
二月,甲子朔,诏監司條奏民間疾苦。
丙寅,尚書左仆射蔡京罷為開府儀同三司、中太一宮使。
以觀文殿大學士趙挺之為特進、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挺之與京交惡,京恐其留京師伺察己所為;挺之亦懼京中傷,數乞歸青州私第,诏從之。
既辦舟裝,将入辭矣,會彗見,帝震恐責己,深察京之奸罔,由是旬日之間,凡京所為者一切罷之。
遣中使赍禦筆手诏賜挺之曰:“可于某日來上。
”挺之既對,帝曰:“蔡京所為,皆如卿言。
”挺之因奏:“京援引私黨,布列朝廷,又建四輔,非國家之利。
祖宗以來,屯重兵于京師,沿汴河雍丘、襄邑、陳留三縣,沿蔡河鹹平、尉氏兩縣,皆列營屯,取其漕運之便。
至神宗,即其所分隸諸将而教習之,士卒皆精銳,若有所用,虎符朝出而夕至。
今創置四輔,不唯有營壘修建之勞,且不通水運,何以轉輸糧饷!”帝曰:“行且罷矣。
”又奏:“諸營之兵等尺高者,所請衣糧,但依舊例,又更番屯戍西邊,使冒鋒镝,戰鬥死亡者,不可勝數。
今京立法,召募四輔新軍,減等尺,增例物,添月給錢糧,且免出戍。
小人之情,唯利是從,若見新軍如此,則舊兵皆不為朝廷用矣。
”又言:“神考建立都省,規模宏壯。
一旦京因妄人宋安國獻言,以為不利宰相而毀之,深可痛惜!”帝皆以為然,且曰:“天久旱,今京且求去而雨,可喜。
”既罷京,挺之遂相。
庚午,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自今并除進士出身人。
”
壬申,省外内冗官,罷醫官兼宮觀者。
丁醜,以前後所降禦筆手诏,模印成冊,班之中外;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監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之。
遼遣知北院樞密使蕭德勒岱、知南院樞密使牛溫舒來聘,請歸侵地于夏也。
先是諜言遼人集兵甚急,及使至,人情洶洶,張康國、何執中等俱請設備。
趙挺之獨曰:“遼人書詞甚遜,且遣二相臣為使,所以尊朝廷也。
況所求但雲元符講和以後所侵西界而已。
”帝曰:“先帝已畫封疆,今不複議。
若自崇甯以來侵地,可與之。
”乃許遼人。
三月,丙申,诏:“星變已消,罷求直言。
”
辛醜,改威德軍為石堡砦。
丁未,罷諸州武學。
乙卯,廢銀州為銀州城。
丙辰,蔡王似薨。
己未,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出身蔡薿等六百七十一人。
監察禦史沈畸言:“小錢之便于民久矣。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十,此權時之宜,非可行于無事之目。
今當十之議,固足以纾目前,然不知事有召禍,法有起奸,遊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有倍稱之息,何憚而不為!雖日斬之,勢不可遏。
所在鼓鑄,不獨闾巷細民,而多出于富人、士大夫之家,曾未期歲,而東南之小錢盡矣。
錢輕故物重,物重則貧下之民愈困,此盜賊之所由起也。
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