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曾公亮傳

首頁
曾公亮字明仲,泉州晉江人。

    推舉為進士甲科,知會稽縣。

    老百姓在鏡湖旁種田,每每擔心鏡湖泛濫。

    曾公亮設置鬥門,将湖水洩入曹娥江,老百姓享受到他的好處。

    由于父親在會稽境内買田而犯有過失,貶官監湖州酒。

    很久以後,成為國子監侍講,改為諸王府侍講。

    一年後,應當按照舊例考試館職,單獨進獻自己所寫的文章,授集賢校理、天章閣侍講、修起居注。

    提升天章閣待制,賜予金紫衣。

    在這之前,待制不改變服裝。

    仁宗當面賜給曾公亮金紫衣,說:“朕于講席賞賜你,是由于尊重寵愛儒臣。

    ”于是主管制诰兼史館修撰,為翰林學士、判三班院。

    三班院的屬吏都很鄙陋,不賄賂就辭謝不可,貴族子弟,大多依靠勢力請求拜見。

    曾公亮選取前後章程,依據情況辦事,屬吏不能插手。

    以端明殿學士知鄭州,治理政事有才能因而聲名在外,盜賊全部逃竄到其他州縣,以至于晚上不關閉大門。

    曾經有過客丢失橐中财物,發布文書诘查盜賊,曾公亮上報“:我所轄境不窩藏盜賊,恐怕是同行的人隐藏起來了吧。

    ”進行搜查,果然如此。

    又任職翰林學士、知開封府。

    不久,升為給事中、參知政事。

    兼任禮部侍郎,升為樞密院。

    嘉..六年(1061),授職吏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曾公亮明練文法,任職以後,熟悉懂得了朝廷台閣的規章,首相韓琦經常咨詢訪問他。

    仁宗末年,韓琦請求設置皇儲,與曾公亮等共同商定大計。

    密州民田盛産銀子,有人偷取銀子,大理寺把他們當作強盜。

    曾公亮說:“這是禁物,偷取銀子雖然是強盜行為,與從百姓家中盜取财物有區别。

    ”為此事展開争論,于是就下達給有司議論,比照搶劫盜竊财物的法律,盜取銀子不判死刑。

    起初,東州人大多因此法被處死刑,從這以後就沒有死刑了。

     契丹指使人在界河捕魚,又多次開通鹽船,官吏不敢禁止,都說:和他們較量,将要生事。

    曾公亮說:“剛開始時不禁止,以後将怎麼辦呢?雄州趙滋勇敢有計謀,能夠勝任。

    ”派人告訴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