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學使
公乃讨其招供,反複凝思之,拍案曰:“此生冤也!”遂請于院、司,移案再鞫。
問宿生:“鞋遺何所?”供曰:“忘之。
但叩婦門時,猶在袖中。
”轉诘王氏:“宿介之外,堅夫有幾?”供言:“無有。
”公曰:“滢婦豈得專私一人?”又供曰:“身與宿介稚齒交合,故未能謝絕;後非無見挑者,身實未敢相從。
”因使指其挑者,供雲:“同裡毛大,屢挑屢拒之矣。
”公曰:“何忽貞白如此?”命-之。
婦頓首出血,力辨無有,乃釋之。
又诘:“汝夫遠出,甯無有托故而來者?”曰:“有之。
某甲、某乙,皆以借貸饋贈,曾一二次入小人家。
” 蓋甲、乙皆巷中遊蕩之子,有心于婦而未發者也。
公悉籍其名,并拘之。
既齊,公赴城隍廟,使盡伏案前。
訊曰:“曩夢神告,殺人者不出汝等四五人中。
今對神明,不得有妄言。
如肯自首,尚可原宥;虛者廉得無赦!”同聲言無殺人之事。
公以三木置地,将并夾之。
括發裸身,齊鳴冤苦。
公命釋之,謂曰:“既不自招,當使鬼神指之。
”使人以氈褥悉障殿窗,令無少隙;袒諸囚背,驅入暗中,始投盆水,一一命自盥訖;系諸壁下,戒令“面壁勿動,殺人者當有神書其背”。
少間,喚出驗視,指毛曰:“此真殺人賊也!”蓋公先使人以灰塗壁,又以煙煤濯其手:殺人者恐神來書,故匿背于壁而有灰色;臨出以手護背,而有煙色也。
公固疑是毛,至此益信。
施以毒刑,盡吐其實。
判曰: “宿介:蹈盆成括殺身之道,成登徒子好色之名。
隻緣兩小無猜,遂野鹜如家雞之戀;為因一言有漏,緻得隴興望蜀之心。
将仲子而逾園牆,便如鳥堕;冒劉郎而至洞口,竟賺門開。
感-驚-,鼠有皮胡若此?攀花折樹,士無行其謂何!幸而聽病燕之嬌啼,猶為玉惜;憐弱柳之憔悴,未似莺狂。
而釋幺鳳于羅中,尚有文人之意;乃劫香盟于襪底,甯非無賴之尤:蝴蝶過牆,隔窗有耳;蓮花瓣卸,堕地無蹤。
假中之假以生,冤外之冤誰信?天降禍起,酷械至于垂亡;自作孽盈,斷頭幾于不續。
彼逾牆鑽隙,固有玷夫儒冠;而僵李代桃,誠難消其冤氣。
是宜稍寬笞撲,折其已受之慘;姑降青衣,開彼自新之路。
若毛大者:刁猾無籍,市井兇徒。
被鄰女之投梭,滢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