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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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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道”的法則為政,不危害百姓,不胡作非為,老百姓就不會滋生更多的貪欲,他們的生活就會自然、平靜。

     [評析] “無為”的思想在老子《道德經》中多次闡述、解釋。

    本章開頭第一句即是“道常無為而無不為”。

    老子的道不同于任何宗教的神,神是有意志的、有目的的,而“道”則是非人格化的,它創造萬物,但又不主宰萬物,順任自然萬物的繁衍、發展、淘汰、新生,所以“無為”實際上是不妄為、不強為。

    這樣做的結果,當然是無不為了。

    第二句便引入人類社會,談到“道”的法則在人類社會的運用。

    老子根據自然界的“道常無為而無不為”,要求“侯王若能守之”,即在社會政治方面,也要按照“無為而無不為”的法則來實行,從而導引出“化而欲作,吾将鎮之以無名之樸”的結論。

    老子認為,理想的執政者,隻要恪守“道”的原則,就會達到“天下将自定”這樣的理想社會。

    這裡所說的“鎮”,有人解釋為“鎮壓”,并據此認為老子在這章的說明中露出了暴力鎮壓人民的面目:誰要敢一鬧事,那就要嚴厲加以鎮壓。

    這種解釋,我們感到有悖于老子的原意,“鎮壓”應當是“鎮服”、“鎮定”,絕非是武力手段的“鎮壓”。

    由此,我們也認為,老子并不是代表奴隸主統治階級的要求,而是從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考慮問題,并不是僅僅代表某一個階級或階層的利益和意願。

    這表現出老子内心深沉的曆史責任感。

    因而這是進步的、積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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