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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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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日出前;食甚在正北,辰初一刻一十分;複滿在西北,辰正初刻,并日出後。

    其日日出卯正二刻後,與虧初相去不滿一刻。

    以地形論之,臨安在嶽台之南,秋分後晝刻比嶽台差長,日當先曆而出,故知月起虧時,日光已盛,必不見食。

    以《淳熙曆》推之,九月望夜,月食大分五、小分二十六,帶入漸進大分三、小分四十七;虧初在東北,卯初三刻,系攢點九刻後;食甚在正北,卯正三刻後;複滿在西北,辰正初刻後,并在晝。

    "禮部乃考其異同,孝宗曰:"日月之行有疏數,故曆久不能無差,大抵月之行速,多是不及,無有過者。

    可遣台官、禮部官同驗之。

    "诏遣禮部侍郎顔師魯。

    其夜戌正二刻,陰雲蔽月,不辨虧食。

    師魯請诏精于曆學者與太史定曆,孝宗曰:"曆久必差,聞來年月食者二,可俟驗否?" 十三年,右谏議大夫蔣繼周言,試用民間有知星曆者,遴選提領官,以重其事,如祖宗之制。

    孝宗曰:"朝士鮮知星曆者,不必專領。

    "乃诏有通天文曆算者,所在州、軍以聞。

    八月,布衣皇甫繼明等陳:"今歲九月望,以《淳熙曆》推之,當在十七日,實曆敝也。

    太史乃注于十六日之下,徇私遷就,以掩其過。

    請造新曆。

    "而忠輔乞與曆官劉孝榮及繼明等各具己見,合用曆法,指定今年八月十六日太陰虧食加時早晚、有無帶出、所見分數及節次、生光複滿方面、辰刻、更點同驗之,仰合乾象,折衷疏密。

    再請今年八月二十九日驗月見東方一事,苟見月餘光,則其日不當以為晦也。

    又今年九月十六日驗月未盈一事,苟見月體東向之光猶薄,則其日不當為望也。

    知晦望之差,則朔之差明矣。

    必使氣之與朔無毫發之差,始可演造新曆。

    付禮部議,各具先見,指定太陰虧食分數、方面、辰刻,定驗折衷。

    诏師魯、繼周監之。

    既而孝榮差一點,繼明等差二點,忠輔差三點,乃罷遣之。

     十四年,國學進士會稽石萬言: 《淳熙曆》立元非是,氣朔多差,不與天合。

    按淳熙十四年曆,清明、夏至、處暑、立秋四氣,及正月望、二月十二月下弦、六月八月上弦、十月朔,并差一日。

    如卦候、盈、虛、沒、滅、五行用事,亦各随氣朔而差。

    南渡以來,渾儀草創,不合制度,無圭表以測日景長短,無機漏以定交食加時,設欲考正其差,而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測驗太陰虧食,自一更一點還光一分之後,或一點還光二分,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上,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下,使更點乍疾乍徐,随景走弄,以肆欺蔽。

    若依晉泰始、隋開皇、唐開元課曆故事,取《淳熙曆》與萬所造之曆各推而上之于千百世之上,以求交食,與夫歲、月、日、星辰之著見于經史者為合與否,然後推而下之,以定氣朔,則與前古不合者為差,合者為不差,甚易見也。

     然其差謬非獨此耳,冬至日行極南,黃道出赤道二十四度,晝極短,故四十刻,夜極長,故六十刻;夏至日行極北,黃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晝極長,故六十刻,夜極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黃、赤二道平而晝夜等,故各五十刻。

    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

    至王普重定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晝夜長短三刻之差。

    今《淳熙曆》皆不然,冬至晝四十刻極短、夜六十刻極長,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氣以上;自冬至之後,晝當漸長,夜當漸短,今過小寒,晝猶四十刻,夜猶六十刻,所差七日有餘;夏至晝六十刻極長、夜四十刻極短,乃在芒種前一日,所差亦一氣以上;自夏至之後,晝當漸短,夜當漸長,今過小暑,晝猶六十刻,夜猶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餘;及晝、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

     至于日之出入,人視之以為晝夜,有長短,有漸,不可得而急與遲也,急與遲則為變。

    今日之出入增減一刻,近或五日,遠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遲,與日行常度無一合者。

    請考正《淳熙曆》法之差,俾之上不違于天時、下不乖于人事。

     送秘書省、禮部詳之。

     皇甫繼明、史元寔、皇甫迨、龐元亨等言:"石萬所撰《五星再聚曆》,乃用一萬三千五百為日法,特竊取唐末《崇元》舊曆而婉其名爾。

    《淳熙曆》立法乖疏,丙午歲定望則在十七日,太史知其不可,遂注望于十六日下,以掩其過。

    臣等嘗陳請于太史局官對辨,置局更曆,迄今未行。

    今考《淳熙曆經》則又差于将來。

    戊申歲十一月下弦則在二十四日,太史局官必俟頒曆之際,又将妄退于二十三日矣。

    法不足恃,必假遷就,而朔望二弦,曆法綱紀,苟失其一,則五星盈縮、日月交會、與夫昏旦之中星、晝夜之晷刻,皆不可得而正也。

    渾儀、景表,壺漏之器,臣等私家無之,是以曆之成書,猶有所待。

    國朝以來,必假創局而曆始成,請依改造大曆故事,置局更曆,以祛太史局之敝。

    "事上聞,宰相王淮奏免送後省看詳,孝宗曰:"使秘書省各司同察之,亦免有異同之論。

    "六月,給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亦言更曆事,以為曆法深奧,若非詳加測驗,無以見其疏密。

    乞令繼明與萬各造來年一歲之曆,取其無差者。

    诏從之。

    十二月,進所造曆。

    淮等奏:"萬等曆日與淳熙十五年曆差二朔,《淳熙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曆法有差。

    "孝宗曰:"朔豈可差?朔差則所失多矣。

    "乃命吏部侍郎章森、秘書丞宋伯嘉參定以聞。

     十五年,禮部言:"萬等所造曆與《淳熙曆》法不同,當以其年六月二日、十月晦日月不應見而見為驗,兼論《淳熙曆》下弦不合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是日請遣官監視。

    "诏禮部侍郎尤袤與森監之。

    六月二日,森奏:"是夜月明,至一更二點入濁。

    "十月晦,袤奏:"晨前月見東方。

    "孝宗問:"諸家孰為疏密?"周必大等奏:"三人各定二十九日早,月體尚存一分,獨忠輔、萬謂既有月體,不應小盡。

    "孝宗曰:"十一月合朔在申時,是以二十九日尚存月體耳。

    " 十六年,承節郎趙渙言:"曆象大法及《淳熙曆》,今歲冬至并十二月望,月食皆後天一辰,請遣官測驗。

    "诏禮部侍郎李巘、秘書省鄧驲等視之。

    巘等請用太史局渾儀測驗,如乾道故事,差秘書省提舉一員專監之。

    诏差秘書丞黃艾、校書郎王叔簡。

     紹熙元年八月,诏太史局更造新曆頒之。

    二年正月,進《立成》二卷、《紹熙二年七曜細行曆》一卷,賜名《會元》,诏巘序之。

     紹熙四年,布衣王孝禮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當在十九日壬午,《會元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系差一日。

    《崇天曆》癸未日冬至加時在酉初七十六分,《紀元曆》在醜初一刻六十七分,《統元曆》在醜初二刻二分,《會元曆》在醜初一刻二百四十分。

    迨今八十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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