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手無籍。
嘗挑王氏不得,知宿與洽,思掩執以脅之。
是夜過其門,推之未扁,潛入。
方至窗下,踏一物軟若絮縮,拾視,則巾裹女舄。
伏聽之,聞宿自述甚悉,喜極,怞息而出。
逾數夕,越牆入女家,門戶不悉,誤詣翁舍。
翁窺窗見男子,察其音迹,知為女來。
大怒,躁刀直出。
毛大駭,反走。
方欲攀垣,而卞追已近,急無所逃,反身奪刃;媪起大呼,毛不得脫,因而殺翁。
女稍痊,聞喧始起。
共燭之,翁腦裂不能言,俄頃已絕。
于牆下得繡履,媪視之,胭脂物也。
逼女,女哭而實告之;不忍贻累王氏,言鄂生之自至而已。
天明訟于邑。
官拘鄂。
鄂為人謹讷,年十九歲,見人羞澀如童子。
被執駭絕。
上堂不能置詞,惟有戰栗。
宰益信其情實,橫加梏械。
生不堪痛楚,遂誣服。
及解郡,敲撲如邑。
生冤氣填塞,每欲與女面質;及相見,女辄诟詈,遂結舌不能自伸,由是論死。
經數官複訊無異。
後委濟南府複審。
時吳公南岱守濟南,一見鄂生,疑其不類殺人者,陰使人從容私問之,俾盡得其詞。
公以是益知鄂生冤。
籌思數日始鞫之。
先問胭脂:“訂約後有知者否?”曰:“無之。
”“遇鄂生時别有人否?”亦曰:“無之。
”乃喚生上,溫語慰問。
生曰:“曾過其門,但見舊鄰婦王氏同一少女出,某即趨避,過此并無一言。
”吳公叱女曰:“适言側無他人,何以有鄰婦也?”欲刑之。
女懼曰:“雖有王氏,與彼實無關涉。
”公罷質,命拘王氏。
拘到,禁不與女通,立刻出審,便問王:“殺人者誰?”王曰:“不知。
”公詐之曰:“胭脂供殺卞某汝悉知之,何得不招?”婦呼曰:“冤哉!滢婢自思男子,我雖有媒合之言,特戲之耳。
彼自引堅夫入院,我何知焉!”公細诘之,始述其前後相戲之詞。
公呼女上,怒曰:“汝言彼不知情,今何以自供撮合哉?”女流涕曰:“自己不肖,緻父慘死,訟結不知何年,又累他人,誠不忍耳。
”公問王氏:“既戲後,曾語何人?”王供:“無之。
”公怒曰:“夫妻在床應無不言者,何得雲無?”王曰:“丈夫久客未歸。
”公曰:“雖然,凡戲人者,皆笑人之愚,以炫已之慧,更不向一人言,将誰欺?”命梏十指。
婦不得已,實供:“曾與宿言。
”公于是釋鄂拘宿。
宿至,自供:“不知。
”公曰:“宿妓者必非良士!”嚴械之。
宿供曰:“賺女是真。
自失履後,未敢複往,殺人實不知情。
”公曰:“逾牆者何所不至!”又械之。
宿不任淩藉,遂亦誣承。
招成報上,鹹稱吳公之神。
鐵案如山,宿遂延頸以待秋決矣。
然宿雖放縱無行,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