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
紹興七年(1137),他因父恩補官,任衢州江山縣尉,通曉吏事。
考中紹興十五年進士,被授官為婺州金華縣丞,他對争财産的人講明長幼之禮,争财産的人心悅誠服地離去。
李椿年施行經界法,約束的很嚴,傳檄文讓汪大猷巡視龍遊縣,汪大猷請求允許那些沒按規定執行的人自己說明理由,不要忙着加上罪名。
改任建德縣丞,升為昆山知縣。
汪大猷遭父喪,父喪期滿除服後,他被差遣為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為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為淮東宣谕使,召汪大猷為幹辦公事,充當參議官,汪大猷升為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
他入朝奏對時說“:皇上應從總的方面考核名稱與實際是否相符,把具體職責交給臣下。
用人時要因才而任,不要撇開他的長處,要根據才能授予官職,不要被資曆和品級所局限。
”孝宗看着左右大臣說“:汪大猷的奏疏通達、詳盡、不俗且善于論議,他是個有用的人才。
”授予他禮部員外郎。
丞相洪适推薦他兼吏部侍郎,仍升為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剛被立時,汪大猷兼任太子左谕德、侍講,兩天講一次《孟子》,多把各種規範戒律寓于其中。
太子曾拿出龍大淵所獻的為宮中宴飲助興的樂章,讓太子宮中的官僚做賦,汪大猷說:“淫蕩的樂歌或文學作品,是君主親幸的人倡導的,不是講讀官應該參與的。
”他向太子說明了這一點,太子就停止了。
汪大猷升為秘書少監,撰寫《五朝會要》。
金人來慶賀,他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接伴使。
不久,他兼任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靜安甯,常詢問政事,曾說:“朕常常厭惡宦官和女人的話,想和你們懇談,想知道朝政的缺失、百姓的疾苦,如果你們聽說了什麼,可以暢談。
”汪大猷就陳述說耆長的雇值隸屬經總制司管,根據法令讓裡正兼管催租,對百姓危害很大。
又論說:“亭戶不曾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