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有陋規:凡貪墨者虧空犯贓罪,上官辄庇之,以贓分攤屬僚,無敢梗者。
以命公,不受,強之不得,怒加叱罵。
公亦惡聲還報之曰:“某官雖微?亦受君命。
可以參處,不可以罵詈也!要死便死,不能損朝廷之祿,代人償枉法贓耳!”上官乃改顔溫慰之。
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人自無直道耳,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會高苑有穆情懷者,狐附之,辄慷慨與人談論,音響在坐上,但不見其人。
适至郡,賓客談次,或诘之曰:“仙固無不知,請問郡中官共幾員?”應聲答曰:“一員。
”共笑之。
複诘其故。
曰:“通郡官僚雖七十有二,其實可稱為官者,吳同知一人而已。
”是時泰安知州張公,人以其木強,号之“橛子”。
凡貴官大僚登岱者,夫馬兜輿之類,需索煩多,州民苦于供億。
公一切罷之。
或索羊豕,公曰:“我即一羊也,一豕也,請殺之以犒驺從。
”大僚亦無奈之。
公自遠宦,别妻子者十二年。
初莅泰安,夫人及公子自都中來省之,相見甚歡。
逾六七日,夫人從容曰:“君塵甑猶昔,何老悖不念子孫耶?”公怒大罵,呼杖,逼夫人伏受。
公子覆母,号泣求代。
公橫施撻楚,乃已。
夫人即偕公子命駕歸,矢曰:“渠即死于是,吾亦不複來矣!”逾年公卒。
此不可謂非今之強項令也。
然以久離之琴瑟,何至以一言而躁怒至此,豈人情哉!而威福能行床第,事更奇于鬼神矣。
當時官府裡有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哪個官犯了貪污罪,上司總是加以庇護,不但不處罰,反而把他貪污的錢分攤在其他同事身上,沒有人敢阻撓或違抗。
隻有這位吳同知不怕,上司強迫他為贓官墊錢,他不幹;上司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