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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一十 食貨志六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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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

    〔七〕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

    役有土居者〔八〕,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

    無桑之鄉準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九〕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復一夫,裡長二,黨長三。

    所復復征戍,餘若民。

    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大率十匹為公調〔一0〕,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

    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疊養食之。

    」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眾。

    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

    乃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

    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裡鄉黨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

    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

    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

    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

    富強者并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

    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

    緻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懷深慨。

    今革舊從新,為裡黨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

    於是海內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飢。

    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駝供駕輓耕載。

    詔聽民就豐。

    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

    遣使者時省察焉。

    留業者,皆令主司審覈,開倉賑貸。

    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檢集,為粥於術衢,以救其困。

    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間甚多餧死者。

    時承平日久,府藏盈積,詔盡出禦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齎百司,下至工商皂隸,逮于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

    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

    〔一一〕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

    官,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

    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穀積而民足矣。

    」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世祖之平統萬,定秦隴,以河西水草善,乃以為牧地。

    畜產滋息,馬至二百餘萬匹,橐駝將半之,牛羊則無數。

    高祖即位之後,復以河陽為牧場,恒置戎馬十萬匹,以擬京師軍警之備。

    每歲自河西徙牧於并州,以漸南轉,欲其習水土而無死傷也,而河西之牧彌滋矣。

    正光以後,天下喪亂,遂為群寇所盜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

    其年秋,恒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踰上品。

    詔並置銀官,常令採鑄。

    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淘金,年終總輸。

    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奏罷之。

    其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然以相州牽口冶為工,故常鍊鍛為刀,送於武庫。

     自魏德既廣,西域、東夷貢其珍物,充於王府。

    又於南垂立互市,以緻南貨,羽毛齒革之屬無遠不至。

    神龜、正光之際,府藏盈溢。

    靈太後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負物而取之,又數賚禁內左右,所費無貲,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自徐揚內附之後,仍世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

    乃令番戍之兵,營起屯田,又收內郡兵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

    有司又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平、石門、〔一二〕白馬津、漳涯、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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